修订后节能法确立的几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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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节能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5年内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必须要完成的。修订后节能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6条)。目前,“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降耗指标已经分解落实,节能考核评价工作正在开展,节能降耗问责制度也正在建立。法律的颁布实施,使这方面的要求刚性化了。
  
  二、节能标准化管理制度
  
  修订后节能法对节能标准的规定涉及面更宽,要求更具体更严格。
  一是,规定要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包括: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和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第13条、第14条、第46条)等。
  二是,规定对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适时进行修订。这有利于建立起节能标准的更新机制,有利于促进节能标准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变革。
  三是,强化了节能标准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比如:生产单位必须执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限期治理(第16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第17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35条);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不得用于营运(46条)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杜绝能源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前节能法第12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但从节能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这一规定在多数地区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修订后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5条、第68条)。个人理解,其要点有三:
  一是,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改、扩建工程)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审查,重点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二是,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否则,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三是,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节能评估审查未获通过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规定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要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进行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要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
  
  一是,要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第16条)。关于淘汰目录的确定,个人理解,对已经颁布了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应当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和公布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对尚未制定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应当参照有关的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是,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第17条)。否则,要责令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第17条)。为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低效利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列入淘汰目录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五、能效标识管理制度
  
  一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象是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第18条)。主要是指那些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在企业生产和居民家庭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消耗能源相对较多的用能产品。总的看,我国能效标识制度起步较晚,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种类较少,所涵盖的产品范围目前仅包括家用电器中的部分产品的部分类型。今后,随着能效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能效标识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实行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二是,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并对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第19条)。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标注能效标识。而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能效标识应当粘贴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同时,要保证其标注的能效标识样式准确,即必须使用统一的“中国能效标识”样式;对提供的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生产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效国家标准编号等方面的信息,要准确标注,不得欺骗消费者。
  三是,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第19条)。因为销售者直接与用户、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换,是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主要媒介,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和堵塞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渠道。
  四是,禁止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19条)。
  
  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对重点用能单位而言,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由其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节能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第55条);同时,每年还必须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53条),如果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节能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处以罚款(第82条)。对政府有关部门而言,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要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效检测,责令实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54条)。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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