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法学教育区域化合作的时代诉求、现实基础和未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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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两岸法学高等教育区域化合作将有效满足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的复杂性需求,确保两岸共同市场长期与持续的竞争力。由于两岸法学教育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两地间发展法学教育互惠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空间显得较大。在未来,两岸应在平台构建、合作内容和执行方法等方面充分借鉴欧洲博洛尼亚进程中欧洲各国制度化合作平台建设经验,推进两岸法学教育合作。
  关键词:法学教育;区域化合作;博洛尼亚进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162-04
  近十年来,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快速变迁,有关台湾法律研究的需求渐显迫切。但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大家普遍忽视对两岸法律体制等政治经济宏观层面的比较与分析,亦缺乏对具备两岸金融经贸知识背景的法务人才的培养。在ECFA签订后,两岸经济合作向着纵深方向发展,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与之密切配合,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永续动力。法学教育与两岸经济的关系,将从只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的服务关系日益转变为直接参与经济发展并对知识的生产有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关系。因此,发展两岸法学教育区域化合作平台将有效满足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的复杂性需求,这对于确保两岸共同市场长期与持续的竞争力而言非常重要。
  一、两岸法学教育合作的时代诉求
  两岸互相开放高等教育服务不仅是两岸各自履行WTO承诺的法律义务,也是两岸经贸关系全面发展的社会需要。[1]未来,随着两岸之间的功能性经济整合的逐步成型,共同市场的形成必将促成两岸律师享有人员迁徙自由及互设营业所的权利,以方便其提供跨区域的优质法律服务。这种法律职业的需求不仅决定了未来法学教育培养跨两岸法律人才的目标,而且也将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内容等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欧洲高等教育改革依循的就是这样一种“市场—法律服务业—法学教育”传导路径。由于欧盟会员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如英美法系判例法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相应地,其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也存在着理念和范式的差别,这也使得法学文凭的相互承认、律师资格的认可以及从业人员在欧盟范围的自由迁徙长久以来都面临着众多的障碍和考验。因此,在建立欧洲单一市场的目标下,如何让法律人享有人员迁徙及劳务自由的权利,并进而协调整合会员国不同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议题。首先,为了使律师职业在共同体内更容易就业及执业,欧盟理事会相继颁布了1989年第48号关于大学文凭承认的一般规定指令,1998年第5号的律师指令,1999年第42号承认资格证明的程序指令,用以推动律师的人员自由迁徙权、营业所设立权以及提供跨国的法律服务的权利。这些指令的实施同时也间接地促进了欧盟会员国法学教育改革向着欧洲化与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欧盟执行委员会,作为博洛尼亚进程的正式会员之一,为促成欧洲教育区域化合作,在重要领域如资格证书的透明性(欧洲通行证,Europass)、学分转换、品质保证以及欧洲资格证书框架(European Qualification Framework,EQF)实施数项新方案,并借由欧盟的计划,如苏格拉底(SOCRATES)、伊拉斯莫斯(ERASMUS MUNDUS)以及田普斯(TEMPUS)计划等来推动实施。欧盟高等教育改革计划使其会员国的法学教育自此时起开始面临一连串的重大变革。以德国为例,最直接的影响是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学士与硕士的学位制度,法学教育的理念和内容也从讲求理性的学问式训练逐渐转向吸纳更多的讲求经验的职业式训练。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欧洲法学高等教育在基准制定、质量认证、学位认证与学位输出等多方面抢占了控制权,建立了独具竞争力的比较优势。由是观之,为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两岸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其他教育发达国家,各自寻求区域之外的合作和交流,相反,应充分利用地缘文化等优势,通过建立两岸法学高等教育区域化合作平台,最大限度地整合区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法学高等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共同参与世界法学教育事务,充分发挥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领域的参与权与话语权。
  二、两岸法学教育合作的现实基础
  随着台湾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热潮的迸发,带动了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促使法学教育事業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台湾目前的大学中,与法律相关的学系或研究所就达一百多个。[2]从学习类型来看,众多的法学教育机构中,除东吴大学因沿袭过去的比较法学习传统,设学制为五年外,其余大学均为四年制,取得法学士学位。研究所阶段的学习则分为三类:已受法学教育者的法学进阶训练,未受法学教育者的法学基础训练及在职专业班。从学习内容来看,1995年,大法官认为台湾地区“教育部”统一订定各学院科系共同科目的做法,有违大学自治精神,故台湾各法学教育机构不必再依从原来的课程规划。但是台湾地区的“国家考试”(包含司法官考试和专门技术人员律师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不容忽视。属于考试内容的科目就算学校列为选修实际上几乎也是必修,但其他非考试科目却是将来工作上可能需要的,始终无法引起学生的重视。[3]因此,从授课内容上来看,重点在民事、刑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说是以培养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人为目的的。至于研究所阶段的学习,各教育机构则为凸显各自特色,与其他学校或学制做出市场区隔,纷纷推出新形态的教学取向,例如,台大的“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政大的“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交通大学与清华大学的“科技法律学研究所”,国立海洋大学的“海洋法律研究所”,逢甲大学、国立东华大学、南台科技大学的“财经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学、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世新大学的“智慧财产权研究所”,等等。
  大陆地区法学教育无论从学制还是教学内容上看,都与台湾的教育现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大陆法学高等教育可以分为专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其中,研究生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在形式上,法学教育又是全日制和业余、在职和脱产、半脱产等形式的本专科及学位教育以及成人在职培训机构、自学考试等多种教育形式并存。在教学内容上,学生在大学统一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大学大都在本科阶段将14门法学主干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这也意味着大陆的法学本科教学在职业取向上是不明显的。在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使培养的学生尽可能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顺利就业,许多法学院系倾向于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更多地吸纳这一考试的参数。从近些年来的改革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愈发强调特色专业建设,以回应因社会专业化分工日益细化所带来的时事之需。例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利用区域及专业优势设立台湾法律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所、知识产权学院等。   由于政治制度、经济背景以及教育体制的不同,两岸法学教育在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台湾地区的教育优势表现在:(1)台湾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在使用的教材、图书资料、质量评估等方面都做到了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例如,东吴大学法律系之本科生必须修毕五科英美法课程方可毕业,其授课材料、授课语言、授课方式和考试方式都依英文严格按照英美法学术训练方法进行。(2)台湾的高校师资力量丰厚,高校教师多数是从世界各地法学博士留学回国人员中聘请,凝聚多元法律文化精神,形成自由开放的学术氛围。不足之处是除若干具有历史和传统的大学法律系外,大多数高校法学办学历史短,学科建设的基础还不够雄厚,本地生源也渐显不足。大陆地区的教育优势表现在:(1)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教学较好。学生学习基础扎实,教学上注重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融通,引导学生全面发展。(2)生源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有较大的优势。不足之处在于:教育结构,包括教育形式、专业内容、学科凝练等,仍不尽合理;法学实践教学水平还有待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强等等。
  三、两岸法学教育合作的未来推进
  正是由于两岸法学教育在学制、内容、方法上存在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两地间发展法学教育互惠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空间显得较大。在未来,两岸院校应充分借鉴欧洲博洛尼亚进程中欧洲各国制度化合作平台建设经验,推动两岸法学高等院校之间在平台构建、合作内容和执行方法上做出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一)平台构建
  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始于1999年。29个欧洲国家教育部长,共同签署《博洛尼亚宣言》,提出至2010年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高等教育区的战略构想,并制定了推进这一目标的具体行动纲领和工作计划。[4]经过十年的发展,博洛尼亚进程的影响力逐渐超出欧盟范围,越来越多的非欧盟成员国也加入到该进程,使之成为一个泛欧的行动。2010年3月,47个欧洲成员共同签署了《关于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布达佩斯-维也纳宣言》,宣布欧洲高等教育区正式启动。[5]除了上述部长会议之外,欧盟还同时召开博洛尼亚政策论坛,促进欧洲高等教育区与区域外的交流与合作,将博洛尼亚进程的价值观和做法推介到世界,提高欧洲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认同和地位。
  相比于欧洲教育部门卓有成效的合作,海峡两岸之间教育交流合作由于长期受到政治波动的影响,迄今仍缺乏官方教育主管机构直接商签的制度性协议。在ECFA的后续谈判中,两岸文化教育领域方面的交流合作协议应是需要重点落实的议题,尽快展开磋商。在官方机制之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不妨以非机制化方式多层次地进行。在这方面,两岸法学高等教育人士先人一步。在有识之士的倡导下,2010年两岸法学院校长齐聚北京召开了首届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隔年在台湾高雄,今年在上海连续举办了三届。在两岸法学院校的持续努力下,该论坛将建成为两岸联合应对法学教育国际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平台,反映两岸法学教育界的共同利益诉求。今后,应充分重视这个政策对话与合作的平台,平等协商,凝练共识,形成具有成效的框架性宣言,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不断扎实推进两岸法学教育合作进程。在未来机会成熟时,可以考虑成立包括教育部门高级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加的两岸高等教育工作组,同时设立一个跨区域的涉及教育和经济部门的相关产业的论坛,以分享两岸高等教育的经验和最佳实践成果,推动两岸教育在长远基础上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博洛尼亚宣言》提出了有关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的六项具体内容:(1)建立一个更容易理解和具有可比性的学位制度;(2)建立二级(学士/硕士)学位体制;(3)参照欧洲学分转换制度(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简称ECTS),建立欧洲范围内的学分体系;(4)通过消除流动性障碍,促进学生和教师等人员的流动;(5)促进欧洲各国在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合作;(6)促进欧洲高等教育合作。[6]在2001年的布拉格部长级会议上,增加了三个新的内容:(1)鼓励终生学习;(2)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生参与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形成;(3)提升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吸引力。[7]2003年的柏林会议,进一步决议在现有学硕士二级制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学位。同时,除学分转换制度外,更主张建立相容(compatible)与可比较(comparable)的高等教育资格(qualification)架构[8]。通过上述内容的改革,欧洲博洛尼亚进程签约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毕业生,其学位证书和学习成绩,都将获得其他签约国的自动认可,大学毕业生可以在欧洲其他签约国申请学习硕士学位的课程,或者无须事先申请学位认可,就可以在任何一个签约国内执业或就职工作,从而在高等教育与人才流动方面真正做到欧洲一体化。
  从博洛尼亚进程的推进经验来看,建立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认可标准是推进教育区域化合作的核心工作。根据两岸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特点,两岸应该在学生流动和研究合作方面共同努力,思考在学历承认、学分转移、课程衔接、教学质量认定等多方面的具体合作内容,以消除两岸学生在高等教育系统之间流动的障碍,增加两岸法学教育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促进学分积累和转移,改进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三)执行方法
  在博洛尼亚计划的执行方法上,每两年各国教育部长都会以固定集会的方式,审视博洛尼亚进程的进度,并设定后两年的优先事项与目标,而会议结论也以公报的形式公诸于世。从2001年的布拉格公报到2010年博洛尼亚十周年大会的布达佩斯-维亚纳宣言,博洛尼亚进程的执行和推动愈加深入。然而,不论是宣言还是公报,都不是依据欧盟条约的立法程序所制定公布的教育改革法规,也不是与会国所缔结的国际法上的多边协定,对于参与国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进一步从欧盟的层次来看,高等教育学历协调并不属于欧盟条约所设定的目标,欧盟执行委员会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草案建议,也没有对博洛尼亚进程的推动进行过有效率的政治监督。从性质上看,博洛尼亚宣言不是欧盟条约所规定的“建议”,欧盟并无职权可以实施和协调博洛尼亚宣言的内容,一切都只能算是会员国教育部长推动的一项共同计划,与会各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進行政府间合作,并有权决定是否要转换博洛尼亚宣言的目标。   由于法學高等教育的特殊性质,再加上两岸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差异,因此很难只以一个单一制度在形式上规定复杂的法律人培养的所有方面。两岸教育机构的合作也应以博洛尼亚执行方式进行,即不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方式统一两岸法学教育,而是依建议、宣言形式渐进式进行。两岸教育机构致力于促进两岸教育合作,而非改造法学教育结构,以免抹杀两岸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个性。
  参考文献:
  [1]金孝柏.WTO体制下的海峡两岸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若干法律问题.国际商务研究[J],2010,(5):57.
  [2]陈惠馨.台湾近年来有关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与发展[J].2006,(132):7.
  [3]黄旭田.台湾地区大学法学教育之今昔、改革定位与策略[J].律师,2005,(304):74.
  [4]The European Ministers of Education.The Bologna Declaration of 19 June 1999[EB/OL].(1999-06-19).http://www.bologna-berlin 2003.de/pdf/bologna_declaration.pdf.
  [5]The European Ministers of Education.The Budapest-Vienna Declaration on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 of 12 March 2010[EB/OL].(2010-03-12).http://www.ehea.info/Uploads/about/Budapest-Vienna_Declaration.pdf.
  [6]同[4].
  [7]The meeting of European Ministers in charge of Higher Education.Towards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Communiqué of the Meeting of European Ministers in Charge of Higher Education in Prague on May 19th 2001[EB/OL].(2001-05-19).http://www.eua.be/fileadmin/user_upload/files/Quality_Assurance/OFFDOC_BP_Prague_communique.1068714711751.pdf.
  [8]The meeting of European Ministers in charge of Higher Education. Realising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Communiqué of the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responsible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Berlin on 19 September 2003[EB/OL].(2003-09-19).http://www.ehea.info/Uploads/Declarations/Berlin_Communiqu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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