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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社会主义新的公有制形式,发展商品经济,提高资金效益,增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调动所有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指导方案。第二条本指导方案适用于具有营业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试点工作首先在经济效益低、经营活力差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逐步扩大。第三条股份制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