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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以来,出于石油价格暴涨及其资源的有限性和大量消费能源导致对环境的压力,一些发达国家重新加强了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5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达到商业化或接近商品化水平。这5种技术是:水电、光伏电池,风力发电、生物质转换技术和地热发电。这些技术的推广运用,与各国出台的政策支持分不开。明确的目标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计划,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达到促进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73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光伏发电计划,要求到2000年太阳能电池总产量达到1400MW。同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明确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要比1988年增加75%。丹麦提出2000年风力发电量要达到全国总电量的10%。奥地利生物质能开发量要占到全部一次能源需求量的20%。日本政府制定的《新日光计划》(1994—2030),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和常规能源的节能量要占能源供应总量的1O%,2030年分别达到34%。
巨大的投入
1973年以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只有少数国家政府资助光伏电池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础研究。此后,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拨款急剧增加,1977~1985年累计达70亿美元;1993年为7.16亿美元,占能源研究开发拨款总额的7.5%(不计核聚变),其中美国2 26亿美元,日本1.88亿美元及德国1.13亿美元。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继续保持增强势头,美国政府大幅度增加节能和洁净能源项目预算,1994年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拨款增至3. 47亿美元。欧盟制定的“研究与技术发展计划即RTD计划”,1994—1998年4年间,用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总费用增加到580M ECU(欧洲货币单位)。
优惠的政策
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率和经济竞争力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商业化初级阶段,由于新技术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市场发育的关键因素。
税收优惠。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和用户购买产品给予税额减免或税额扣减优惠。日本,韩国把征收石油进口税的部分收入用来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丹麦政府根据风力发电技术发展的阶段和获益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政策。德国对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实行投资补助,初期为投资额的30%,以后为24%,现在为17%。
政府补助。日本政府为太阳能热利用装置(热水器和被动太阳房)给予补助:如,民间团体电视宣传费,1994年度补助6995万日元:公共设施购置,安装费用补助50%,1 994年度补助金额为3 75亿日元。
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日本政府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系统给予低息贷款,自1994年10月起,贷款年利率为3.9%,偿还期分别为5年和10年;1994年此项优惠贷款总金额为87亿日元。美国能源部促进私人企业开发利用地热和生物质能,为地热利用项目提供5亿美元贷款担保,为生物质制取乙醇提供2.4亿美元贷款担保。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属于资本密集技术,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对高风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按创新技术项目对待。各国根据其税制采取不同的做法。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促使风电场迅速发展;一些公司还建立了为期10年的住宅太阳能专用基金。
加速折旧。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在3年内折旧完毕。美国规定风力发电设备可在5年完全折旧。德国允许私人购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折旧期为10年。
开拓国际市场。可再生能源是迅速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发达国家为保持其优势技术的领先地位,一般选择一两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产业化到出口,给予重点扶持。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光伏技术,丹麦和荷兰的风电技术,加拿大的太阳能热利用,瑞典和奥地利生物质能技术,美国则对所有可再生能源技术加以支持。目前,美国可再生能源工业有数千家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为开拓其国际市场,成立了可再生能源贸易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能源部,成员有商务部,进出口银行,贸易援助署、海外援助署,海外投资署等。
其他措施
重视资源调查与评价。OECD国家政府对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等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数据库,为民间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提供依据。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勘查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资源与化石能源一样,分为总资源量、技术可开发储量和经济开采储量三个等级,对其的发展预测,规划,以及项目设计和评估是很重要的。
严格设备的规范和标准。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制定了太阳能和风能设备,被动太阳房的效率和可靠性标准,规范和测试程序,这对保证用户对新产品的信任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检测和鉴定,发给制造许可证。日本通产省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制定太阳能热水器标准,已实现标准化。
提供信息服务。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商业化初期,其经济性能、技术可靠性和寿命方面产生的许多问题,往往是安装和使用不当以及缺乏维护造成的。所有OECD国家都在这方面作出很大努力,建立了广泛而可靠的信息系统,实施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在加拿大,建立了12个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地区办公室,为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每月答复讯问2,2万次。
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许多国家和政府设有统一的专职机构,如美国能源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局,印度的非常规能源部等,负责实施和指导扩大可再生能源局生产和利用计划,支持高风险长远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指令性援助计划。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负责太阳光发电,风力发电,燃料电池,新型电池蓄电系统,地热利用,煤炭气化和液化技术开发等。
重视政府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政府先行。在其商业化初期,未进入市场以前,政府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率先示范和应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政府建筑物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加热装置,花费3590万加元。在美国,1993年4月克林顿总统提出《白宫绿色计划》,委托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进行能源和环境评估,采用先进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能源,改善环境。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计划,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达到促进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73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光伏发电计划,要求到2000年太阳能电池总产量达到1400MW。同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明确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要比1988年增加75%。丹麦提出2000年风力发电量要达到全国总电量的10%。奥地利生物质能开发量要占到全部一次能源需求量的20%。日本政府制定的《新日光计划》(1994—2030),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和常规能源的节能量要占能源供应总量的1O%,2030年分别达到34%。
巨大的投入
1973年以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只有少数国家政府资助光伏电池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础研究。此后,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拨款急剧增加,1977~1985年累计达70亿美元;1993年为7.16亿美元,占能源研究开发拨款总额的7.5%(不计核聚变),其中美国2 26亿美元,日本1.88亿美元及德国1.13亿美元。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继续保持增强势头,美国政府大幅度增加节能和洁净能源项目预算,1994年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拨款增至3. 47亿美元。欧盟制定的“研究与技术发展计划即RTD计划”,1994—1998年4年间,用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总费用增加到580M ECU(欧洲货币单位)。
优惠的政策
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率和经济竞争力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商业化初级阶段,由于新技术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市场发育的关键因素。
税收优惠。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和用户购买产品给予税额减免或税额扣减优惠。日本,韩国把征收石油进口税的部分收入用来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丹麦政府根据风力发电技术发展的阶段和获益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政策。德国对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实行投资补助,初期为投资额的30%,以后为24%,现在为17%。
政府补助。日本政府为太阳能热利用装置(热水器和被动太阳房)给予补助:如,民间团体电视宣传费,1994年度补助6995万日元:公共设施购置,安装费用补助50%,1 994年度补助金额为3 75亿日元。
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日本政府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系统给予低息贷款,自1994年10月起,贷款年利率为3.9%,偿还期分别为5年和10年;1994年此项优惠贷款总金额为87亿日元。美国能源部促进私人企业开发利用地热和生物质能,为地热利用项目提供5亿美元贷款担保,为生物质制取乙醇提供2.4亿美元贷款担保。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属于资本密集技术,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对高风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按创新技术项目对待。各国根据其税制采取不同的做法。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促使风电场迅速发展;一些公司还建立了为期10年的住宅太阳能专用基金。
加速折旧。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在3年内折旧完毕。美国规定风力发电设备可在5年完全折旧。德国允许私人购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折旧期为10年。
开拓国际市场。可再生能源是迅速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发达国家为保持其优势技术的领先地位,一般选择一两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产业化到出口,给予重点扶持。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光伏技术,丹麦和荷兰的风电技术,加拿大的太阳能热利用,瑞典和奥地利生物质能技术,美国则对所有可再生能源技术加以支持。目前,美国可再生能源工业有数千家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为开拓其国际市场,成立了可再生能源贸易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能源部,成员有商务部,进出口银行,贸易援助署、海外援助署,海外投资署等。
其他措施
重视资源调查与评价。OECD国家政府对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等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数据库,为民间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提供依据。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勘查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资源与化石能源一样,分为总资源量、技术可开发储量和经济开采储量三个等级,对其的发展预测,规划,以及项目设计和评估是很重要的。
严格设备的规范和标准。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制定了太阳能和风能设备,被动太阳房的效率和可靠性标准,规范和测试程序,这对保证用户对新产品的信任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检测和鉴定,发给制造许可证。日本通产省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制定太阳能热水器标准,已实现标准化。
提供信息服务。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商业化初期,其经济性能、技术可靠性和寿命方面产生的许多问题,往往是安装和使用不当以及缺乏维护造成的。所有OECD国家都在这方面作出很大努力,建立了广泛而可靠的信息系统,实施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在加拿大,建立了12个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地区办公室,为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每月答复讯问2,2万次。
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许多国家和政府设有统一的专职机构,如美国能源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局,印度的非常规能源部等,负责实施和指导扩大可再生能源局生产和利用计划,支持高风险长远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指令性援助计划。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负责太阳光发电,风力发电,燃料电池,新型电池蓄电系统,地热利用,煤炭气化和液化技术开发等。
重视政府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政府先行。在其商业化初期,未进入市场以前,政府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率先示范和应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政府建筑物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加热装置,花费3590万加元。在美国,1993年4月克林顿总统提出《白宫绿色计划》,委托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进行能源和环境评估,采用先进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能源,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