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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一度被热烈讨论的环境权及其相关理论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时期时遭遇到了空前的冲击。环境法上权利类型的发展需要基石性范畴的支撑以形成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方法;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需要加强法律权利的赋能;法律应对环境问题的进化需要体系化与精密的环境权利;环境治理之中良好的法律遵从需要可得的与可实践的权利。从与环境相关的权利集合进化到具有一定雏形的环境权利(权力)体系,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进化到了一个亟须核心范畴支撑的关口。基于这种考量,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再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环境保护法治工作中治理行为的下移或许是必然选择;环境利用行规最终将成为环境治理的前沿;环境享有权将成为环境法上权利类型的核心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