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妥善安置年老体弱的工人和职員,使他們能愉快的渡过晚年,这一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經济意义的問題,在我国“劳动保險条例”(1951年頒布,1953年修正的)第十五条和劳动保險条例实施細則第七章已用立法的手段明文規定了。这是我国工人阶級在中国共产党的領导下經过長期艰苦的英勇斗爭的胜利果实之一。“劳动保險条例”的頒布和最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休处理的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称新規定(草案)]公布,解决了在旧中国所不能解决的与职工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生、老、病、死、伤、残的問題。这說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