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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要想实施有效的管理,就要明确自己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正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对市场经济的适时干预和调整,以保证经济市场良性运转,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并由此体现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职能。
[关键词] 国家干预行为 市场失灵 社会管理 经济职能 新能源
一、国家干预行为的内涵与产生
国家适时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这样的理论由上世纪30年代的西方开始流行。
彼时,西方各国公共管理职能体系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成为西方主流社会管理理论。
现今,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内生要素,也是社会管理从观念更新到机制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适时的干预和调整,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使社会管理朝着更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我国政府规整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新能源产业的步伐中也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近些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作为太阳能利用中最具意义的技术,正成为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应用的热点。由于光伏发电中的太阳能电池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主,因此,作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原料的多晶硅,其发展历程足以反映光伏产业的发展趋势。
对于2006年前后我国的多晶硅行业来讲,受技术创新能力所限,市场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多晶硅价格飙升,这是一种市场发育的不完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太阳能电池大潮涌动下,我们的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待市场自然发育完全,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政府这个推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干预需求,所以国家在此段时期都是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并于2005年2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努力推进多晶硅行业乃至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二十多个省份共有五十多个多晶硅项目,其中不乏预算上亿的项目,光伏产业发展进入白热化状态。至2008年上半年,高潮时期多晶硅价格一度突破400美元一公斤,是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
但不久,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国外需求量大幅萎缩,危机到来之前已经在政府无效监管下非正常建立的多晶硅行业大厦,此刻毫无招架之力,轰然倒塌。
作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的重要组成,光伏产业的发展意义深远。而今,因产业政策不明晰、准入门槛也较低,在统筹规划缺乏的情况下出现的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等市场混乱现象,导致了整个行业已呈现出陷入泥潭无力自拔的状态。
此时,国家干预行为的及时介入,对保证新能源市场良性运转,实现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政府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经济职能的体现。
国家干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国家干预行为的产生,从理论上讲,是干预供给[1]决定于干预需求[2]。当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市场失灵,对干预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以干预维护秩序时,干预供给就必然发生了。
目前,西方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以及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而我国现阶段存在较多的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或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
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当前阶段调整国家干预的手段和力度,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规定相应的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完成这些行为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达到国家干预的目的。
二、国家干预行为对新能源发展的作用
2009年,国务院出台38号文《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多晶硅列入产能过剩行业,并令一些小规模项目停产。此举一度抑制了光伏产业市场极度混乱的现象,对保全整个行业顺利挺过金融危机意义非凡。
进入2010年,光伏产业市场回暖,多晶硅市场一度又呈现火爆状态,此时一些有实力的公司诸如富士康、奥克股份、国电集团等纷纷投资多晶硅行业。
痛定思痛,为避免金融危机后再次出现多晶硅重复建设、无序上马等问题,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从项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多晶硅行业做了详细规定。
直至2011年9月,工信部又发布了《“十二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期望对未来五年中我国光伏产业的生产、成本、环保、规模均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虽然是光伏制造大国,但并非光伏制造强国。2011年11月,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展开“双反”调查并推出惩罚性贸易关税。按照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征收不低于30%的反倾销税,这相当于关闭了中国光伏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大门。
美国的大门正徐徐关闭,而眼下欧洲的市场也是岌岌可危。
当地时间2012年7月24日,包括SolarWorldAG在内的数家欧洲太阳能板制造商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中国的制造商在欧洲低价倾销产品。
这些欧洲企业希望对中国产太阳能板征收反倾销关税。按照欧盟相关法律,欧盟在接到反倾销申请书的45天内(最后期限为2012年9月6日),将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12年8月底,利用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之机,中国政府积极交涉,中德双方“双反”达成一致,决定通过协商解决光伏领域的贸易争端。
默克尔在会见记者时也表示,希望欧盟委员会、有关企业与中方一起尝试通过沟通交流来排除和解决问题,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
“现在还有时间,所以最好是协商加以解决。”默克尔的这番表态,让国内光伏产业人士看到了一丝曙光。
由光伏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干预行为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其干预的范围和限度是以市场为导向的。
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博弈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安排本是一种个体的理性选择,但这种理性选择并不一定能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有时这种个体理性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从而引发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之处,便是国家干预可以介入的地方。
此外,在国家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程度的把握也必须以经济分析为前提,至少包括对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3]。
需不需要国家干预,完全取决于这种干预是否能够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干预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表明干预满足了需要,否则,不是我们所期待的。这种均衡不仅体现为供求的均衡,还体现为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
总之,政府要协调好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等等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效率与公平最完美的契合点。
光伏产业作为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目前虽处于低谷,也有不少光伏巨头可能会倒下。但是,光伏产业还刚刚起步,处于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的初级阶段。“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大浪淘沙,更新换代,将会使光伏产业更加健康、成熟。
而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帮助光伏产业早日脱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由能源领域革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新型课题,届时,新的国家干预行为将势在必行,令人期待。
[关键词] 国家干预行为 市场失灵 社会管理 经济职能 新能源
一、国家干预行为的内涵与产生
国家适时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这样的理论由上世纪30年代的西方开始流行。
彼时,西方各国公共管理职能体系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成为西方主流社会管理理论。
现今,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内生要素,也是社会管理从观念更新到机制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适时的干预和调整,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使社会管理朝着更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我国政府规整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新能源产业的步伐中也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近些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作为太阳能利用中最具意义的技术,正成为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应用的热点。由于光伏发电中的太阳能电池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主,因此,作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原料的多晶硅,其发展历程足以反映光伏产业的发展趋势。
对于2006年前后我国的多晶硅行业来讲,受技术创新能力所限,市场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多晶硅价格飙升,这是一种市场发育的不完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太阳能电池大潮涌动下,我们的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待市场自然发育完全,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政府这个推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干预需求,所以国家在此段时期都是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并于2005年2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努力推进多晶硅行业乃至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二十多个省份共有五十多个多晶硅项目,其中不乏预算上亿的项目,光伏产业发展进入白热化状态。至2008年上半年,高潮时期多晶硅价格一度突破400美元一公斤,是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
但不久,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国外需求量大幅萎缩,危机到来之前已经在政府无效监管下非正常建立的多晶硅行业大厦,此刻毫无招架之力,轰然倒塌。
作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的重要组成,光伏产业的发展意义深远。而今,因产业政策不明晰、准入门槛也较低,在统筹规划缺乏的情况下出现的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等市场混乱现象,导致了整个行业已呈现出陷入泥潭无力自拔的状态。
此时,国家干预行为的及时介入,对保证新能源市场良性运转,实现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政府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经济职能的体现。
国家干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国家干预行为的产生,从理论上讲,是干预供给[1]决定于干预需求[2]。当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市场失灵,对干预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以干预维护秩序时,干预供给就必然发生了。
目前,西方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以及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而我国现阶段存在较多的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或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
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当前阶段调整国家干预的手段和力度,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规定相应的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完成这些行为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达到国家干预的目的。
二、国家干预行为对新能源发展的作用
2009年,国务院出台38号文《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多晶硅列入产能过剩行业,并令一些小规模项目停产。此举一度抑制了光伏产业市场极度混乱的现象,对保全整个行业顺利挺过金融危机意义非凡。
进入2010年,光伏产业市场回暖,多晶硅市场一度又呈现火爆状态,此时一些有实力的公司诸如富士康、奥克股份、国电集团等纷纷投资多晶硅行业。
痛定思痛,为避免金融危机后再次出现多晶硅重复建设、无序上马等问题,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从项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多晶硅行业做了详细规定。
直至2011年9月,工信部又发布了《“十二五”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期望对未来五年中我国光伏产业的生产、成本、环保、规模均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虽然是光伏制造大国,但并非光伏制造强国。2011年11月,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展开“双反”调查并推出惩罚性贸易关税。按照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征收不低于30%的反倾销税,这相当于关闭了中国光伏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大门。
美国的大门正徐徐关闭,而眼下欧洲的市场也是岌岌可危。
当地时间2012年7月24日,包括SolarWorldAG在内的数家欧洲太阳能板制造商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称,中国的制造商在欧洲低价倾销产品。
这些欧洲企业希望对中国产太阳能板征收反倾销关税。按照欧盟相关法律,欧盟在接到反倾销申请书的45天内(最后期限为2012年9月6日),将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12年8月底,利用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之机,中国政府积极交涉,中德双方“双反”达成一致,决定通过协商解决光伏领域的贸易争端。
默克尔在会见记者时也表示,希望欧盟委员会、有关企业与中方一起尝试通过沟通交流来排除和解决问题,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
“现在还有时间,所以最好是协商加以解决。”默克尔的这番表态,让国内光伏产业人士看到了一丝曙光。
由光伏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干预行为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其干预的范围和限度是以市场为导向的。
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博弈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安排本是一种个体的理性选择,但这种理性选择并不一定能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有时这种个体理性可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从而引发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之处,便是国家干预可以介入的地方。
此外,在国家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程度的把握也必须以经济分析为前提,至少包括对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3]。
需不需要国家干预,完全取决于这种干预是否能够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干预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表明干预满足了需要,否则,不是我们所期待的。这种均衡不仅体现为供求的均衡,还体现为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
总之,政府要协调好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等等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效率与公平最完美的契合点。
光伏产业作为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目前虽处于低谷,也有不少光伏巨头可能会倒下。但是,光伏产业还刚刚起步,处于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的初级阶段。“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大浪淘沙,更新换代,将会使光伏产业更加健康、成熟。
而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帮助光伏产业早日脱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由能源领域革新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新型课题,届时,新的国家干预行为将势在必行,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