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thos_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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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量。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对商标淡化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侵权
  
  对商标淡化问题,我国《商标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一些条款中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以及假冒和混同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淡化行为的救济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被并禁止注册或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误导和损害就不能被驳回注册或禁止使用。可见,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仍未突破传统的混淆理论。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弱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丑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或负效应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退化,是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使驰名商标彻底丧失显著性的行为。[1]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特征
  驰名商标淡化有以下特征:1、商标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从商标功能的变迁和经济现实来看, 也只有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才能成为反淡化商标的对象。2、与传统的以"混淆"为基点的商标侵权不同, 商标淡化强调了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性"和"特有性"。3、商标淡化的后果就在于使消费者不再将该商标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或特定服务联系起来。在此意义上, 商标淡化理论摒弃了"相似"的用法,而直接以联想为基础,它不关心商标、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 它只关心一个问题: 有没有可能联想因而会造成淡化?4、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也有可能会弱化公众将商标和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这正是商标淡化理论对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修正。[2]5、"商标淡化"理论肯定了商标独立于商品的价值, 并承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一种财产性的权利。由此可见, 商标淡化理论通过对适用对象( 驰名商标) 、侵害行为( 淡化显著性) 和保护目的( 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明晰, 确立了一整套与传统商标混淆侵权理论不同的商标侵权制度。
  三、淡化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和过错推定责任
  驰名商标淡化作为侵害商标权的一种形态,它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驰名商标己经造成实际的淡化为要件。认定淡化行为应该采取可能淡化标准。因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损害是无形的,是间接地、逐渐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是种较难被商标权人察觉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对其认定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淡化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主要为故意,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等淡化行为本身就已经是行为人故意的证明。同时注册的驰名商标必须经一定的行政程序产生,并被公示,因此,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稍加注意即可避免相同使用。从行为人负有的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出发,可以看出对淡化行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更加公平合理。
  四、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救济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进行反淡化保护是从1996 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开始的,随后又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逐渐形成我国的反淡化理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不予注册与撤销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3 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 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 条、第31 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时间的限制。第13 条规定将驰名商标分为已注册和未注册两种,并针对这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作为判断标准;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且"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作为判断标准,其保护范围比前一款规定更广--可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起到了鼓励驰名商标拥有者及时注册的作用。特别是外国驰名商标在进人中国时,为防止被淡化,应尽早在中国申请注册。2、禁令救济。当发生淡化行为时,商标权人最迫切的是要制止淡化行为的继续,以便赢得时间与侵权人进行诉讼,这时禁令救济便十分重要。从禁令颁布的时间来看,禁令可分为临时禁令、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永久禁令。临时禁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而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证判决最终得以执行。由于侵权诉讼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临时禁令的意义尤为重要。暂时禁令与永久禁令的内容是禁止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7 条遵循TRIPS 协议的要求,规定了制止淡化行为和防止淡化行为的禁令救济措施,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3、损害赔偿。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主观上有过错的淡化行为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我国《商标法》第56 条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过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内由人民法院酌定。从56 条可以看出我国在损害赔偿上是以补偿为原则,法定赔偿也只是为了保证权利人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赔偿保护。这种赔偿方式并不足以威慑恶意的侵权人。由于恶意淡化行为有时会给权利人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我国商标法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行为人进行重处。 [3]
  五、结语
  目前, 我国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运用反淡化的理论, 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或撤销注册。但如何确立我国未来的立法取向和司法原则?如何在公众免受欺骗、商标所有人投资以及自由竞争面前选择方向? 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2]连慧.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0).
  [3]魏莱.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7).
  [4]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
  作者简介:琚莹(1985- ),女,安徽省泾县人,华东政法大学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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