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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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面对我国法院存在的在相同或相似案件上,不同地区法院量刑失衡,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也得出不同判决的现象,量刑规范化运动在我国逐步兴起。本文就量刑规范化在我国兴起的原因,以及我国量刑规范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探索。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 量刑失衡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公正、透明、合理,克服量刑失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这次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于是一场全国范围内的量刑规范化运动在我国兴起,因此加强对我国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量刑规范化兴起的原因
  量刑规范化在我国兴起是具有一系列原因的,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其原因。
  (一)我国的量刑失衡十分严重
  我国量刑失衡十分严重,随着媒体的不断发达,被披露出来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情况越来越多,这被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于是解决我国量刑失衡的方法--量刑规范化便产生了。
  我国量刑失衡十分严重的原因较多。第一,我国法律本身很不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导致量刑失衡严重。我国刑法中各罪的规定十分简单,往往以"什么什么的处以何种徒刑",对前面的罪之规定只做大致描述,对后面的刑之规定跨度极大,有的从附加刑直到死刑,这种情况下便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基于自己的经验和喜好判刑,必然导致同案异罚的现象。第二,我国审判体制的不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定罪程序而没有规定量刑程序,使得量刑部分在法院内部暗箱操作的情况十分严重,量刑不透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量刑失衡的可能性加大。另外,我国法官的不独立性,导致法官判案受上级官员、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判案不公正。第三,我国幅员辽阔的国情导致我国量刑失衡严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差异大,各级法院数量庞大,各地区法院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又无判例制度时,要做到同案同罚十分困难。第四,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我国出了事,各方便开始找人、托人,找到关系后,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便用金钱、美女等诱惑,关系人会出于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向当事人进行关照。量刑时具有极大裁量权的法官,在人情关系网中便可能向一方倾斜,同案异罚便不足为奇。第五,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裁量权极大时相同案件不同判罚便很正常。第六,量刑方法的不科学性。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规制,并且一直以来都重定罪而轻量刑,在量刑时多采取经验性的估堆量刑方法。这样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素质等不同,甚至由于受人情关系影响,所估的刑期,自然会不同甚至差异很大。
  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下,我国的量刑失衡十分严重。量刑失衡给我国社会带来很多危害,抗诉、上访不断增多,囚犯感觉不公平而不认真改造,社会公众对法律、法院不信任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于是量刑规范化作为一位重量级人物开始登场表演,以期克服我国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后来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开始论及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但直至费尔巴哈才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彦便留传至今,指导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活动。罪刑法定原则在创立之初是为了防止罪行擅断主义,而现在它以作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均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尽量明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利于人权保障。我国目前也正致力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国目前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中仍存在重大问题,阻碍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障碍较大。就我国的量刑而言,目前刑法中许多罪名刑期跨度大(如贪污罪等),而刑法中并未详细规定刑期如何对应个案的情节,致使刑期的决定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并且我国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无法很好规范法官的裁量权,暗箱操作情况较多,导致量刑不均的现象大量存在。量刑规范化正是追求罪刑法定的一个重要表现,量刑规范化要求我国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刑法法规,在刑法中要对各个罪名尽量详细规定;另外,要改变我国目前只有定罪程序没有量刑程序的现象,制定完善的量刑程序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
  (三)正义之法治理念的要求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①法与正义的关系可见一斑。
  量刑失衡的大量存在,这是严重违背正义的。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是无关紧要的。②而量刑失衡便是该范畴内的不平等,这严重违背正义的法治理念。如果不纠正我国现在量刑严重失衡的现象,使其与正义背道而驰,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量刑规范化运动便是为了克服量刑失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刑法科学主义的影响
  在19世纪末,刑事实证学派的刑法观点走上历史的舞台后,科学主义方法就开始影响刑法的研究,菲利、龙勃罗梭等都是受科学主义方法影响的代表。在现今科学主义时代,刑法自然也无形的受科学主义的巨大影响。于是刑法科学主义便被提出来,刑法科学主义是指用科学主义的眼光,从科学发展的要求、运行来审视、建构刑法,以科学主义的历史观考察刑法的历史观,使刑法始终起到满足科学发展要求的作用,与不同时期科学技术的特征相合拍,从而共同构筑一种"生产力",满足人类社会对经济的发展要求。③
  而在当今科学研究中精细化、精确化是一种重要的科学精神,引入刑法研究中,体现在量刑上,便是要求量刑精确,于是量刑规范化运动便展开了。面对量刑失衡的现象,追求精确性的科学主义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科学领域里相同的情况只能得出相同的结论,一加一永远是等于二,无论何时也无论在何处都不会改变的。同案要求同罚,于是量刑规范化便是必然的要求,甚至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精确性,还要求量刑精密化,数化量刑、电脑量刑等便被运用于刑罚的裁量。但是笔者认为用科学主义方法研究刑法要适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法律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我国量刑规范化中应注意的问题
  前面笔者分析了我国量刑规范化兴起的原因,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必然会推行量刑规范化。在我国推行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区分量刑规范化与量刑精密化,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量刑精密化是指把数学、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引入到量刑的过程,尽量排除情绪化因素及暧昧涵义对法官推理过程的影响,对量刑的情节进行量化,对刑罚的法定幅度进行细化,通过一定的理性评价,形成犯罪情节与刑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达到精确量刑的目标。④其中数化量刑、电脑量刑便是其典范。量刑的精密化使得量刑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受刑法科学主义影响下的量刑精密化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我们期望实现量刑的精确化,既是不可能的,也是违背法律科学性的。法律的科学性不是表现在其如何精确性上,而是其相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为了这种所谓的精确性完全牺牲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法官沦为贩卖法律的机器,就不可能有个别正义、实质正义。
  (二)在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要正确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可谓一把双刃剑,它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但也带来不少麻烦。但实践证明它是不可或缺的,任何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无法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裁量权。
  面对我国严重的量刑不均衡现象,量刑规范化运动逐渐兴起。在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看待自由裁量权,不能将量刑失衡的原因完全推在它身上,从而完全排斥它走向量刑精密化的歧途。但它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我们对它熟视无睹的话,它将继续危害我国的司法,量刑失衡现象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所以合理而有效地限制我国的司法裁量权是必要的。
  (三)不要将量刑规范化的作用夸大,仍应高度重视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来源主要有:一是思想好、作风正派的复员转业军人,这在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占很大的比例;二是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的干部;三是法律和其他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可见,在法官队伍中,有些人是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对于那些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进入我国的司法系统,他们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具有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人格和对法律的信仰,他们不应该也无法真正的融入法律共同体中来。再完善的法律,都需要法官来执行,今后我国应高度重视培养高素质的法官,只有拥有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量刑规范化也才能更好的实施,量刑失衡现象才能得到有效的克服。对于如何提高法官素质,笔者认为应注意两点:一是严把法官进入门槛,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和司法考试证作为必要条件,并通过全国统一公务员考试进行遴选;或者从具有法律实践经验、受过专门法律本科教育的专业人员中挑选,如律师、大学老师。二是对在岗法官要经常组织学习,并进行相关的考核,实行考核不及格者淘汰制度。
  (四)我国也应重视判例制度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承认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只是由最高院将一些典型的案例以《刑事审判参考》等方式整理出版后,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作为参考之用。我国是否实行判例制度早已成为争论的话题,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得出较为统一的意见,双方争论十分激烈。判例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渊源,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都在相互借鉴,英美法系注重成文立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判例,"判决从不产生法律"的这一传统在大陆法系被突破,德、法、日等都引进了判例制度。笔者是赞成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的。引进判例制度,通过先前判例制约后来的判决,可以更好的推行量刑规范化运动,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这种量刑失衡严重的局面。
  三、结语
  面对全国范围内的量刑失衡现象,为了追求法的价值之公平正义,尽量消除量刑失衡的现象,我国走上了量刑规范化的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坎坷难行,但是它却是我们面对我国量刑严重失衡的现象必须选择的道路。在前行中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国情,走出我国自己的量刑规范化道路。
  注释: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02页。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第334页。
  ③文海林:《刑法科学主义初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424页。
  ④刘峥:《量刑规范化与量刑精密化--以司法过程的性质为视角》,载于《山东审判》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韦奇兵(1985-),男,重庆南川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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