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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7月2日,水利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给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明确了一些优惠政策,如规定:地方电力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薪字[1991]32号)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43元(六类区)执行,并按照劳动部劳薪字[1991]19号、[1992]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和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同时,在这个基础上,财务管理方面又可执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