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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模式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方面无法保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违背了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国有资产授权信托化法制模式应该重塑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制度。同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授权信托化法制模式的有效运行,应该构建相关的程序性法制,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托资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