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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交易制度--国际证券市场采用较为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以及证券法的修改,信用交易制度的推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本文通过阐述关于信用交易以及其基本制度,分析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及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提出对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用交易;证券市场;建议
一、关于信用交易基本制度
(一)信用交易
所谓信用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交易”(Margin Trading)或“垫头交易”,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
第一、保证金制度。当客户自有款券不足时,客户向券商融资融券。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具体额度,由保证金的比例决定。
第二、“券商授信”模式制度。当券商的款券不足时,券商向其他机构借贷。
第三、“券商授信”比例制度。不论采取何种券商授信模式,券商授信的比例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完善,而信用交易也由之前的创新业务逐渐转变为市场常规的交易活动。作为与现货交易完全不同的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产生的积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而言,信用交易能使之实现多赢
首先,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来讲,信用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增加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投资形式,还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手段。信用交易推出后,投资者不仅可以在看涨时“做多”获利,在看跌行情时,则可通过“做空”来获利,还可以利用“股票现货持仓+卖空”的“保险组合策略”来锁定已得的投资收益或以此减少损失。可以说信用交易结束了“只有在股价上涨时才能获利”的单一投资模式。另外,信用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可以扩大投资者的盈利能力。信用交易实现了“以小博大”的投资效果,即投资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筹码获取到较大投资收益。
其次,对于证券市场的经纪商--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现已成为券商盈利模式中的又一“发动机”。在没有推出信用交易时,券商的经纪业务比较单一化,收入来源主要就是传统的经纪业务交易佣金。而信用交易普遍后,使得证券市场的资金更为充裕,交易更加活跃,券商从而获得了更多的佣金收入。另外,信用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券商的自有资产。券商可以用自营证券和自有资金参与融券融资业务,以获得利息收入,从而优化了公司的资产结构。
最后,对于证券市场的第三方--银行而言,众所周知,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相当充裕,当信用交易制度引入后,银行信贷资金可介入证券市场,运用到转融通业务中。运营渠道的创新,不仅改善和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也为银行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1、我国的传统的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即投资者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利,极易引起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用交易制度中特有的“做空”机制,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单边市”状况,促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平衡发展。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可通过“看涨融资买进,看跌融券卖出”的方式获利,即可促使股票价格逐步走向合理化。所以说,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逐渐趋于成熟。
2、信用交易制度为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奠定了良好的资金基础。首先,信用交易制度中的保证金制度,可使场内存量资金有效放大,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其次,信用交易中的转融通,让银行的信贷资金合规的进入了证券市场,从而为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打开了资金流通渠道。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入使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即给证券市场扩容,以及新股发行提供了资金条件,进而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
3、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市场化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被广大投资者称为“政策市”,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市场手段。而信用交易制度中设定的“融资融券比例”则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市场化监管手段。合理调节融资融券比例关系,可控制投机风险,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证券价格的稳定,从而使得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其发展也更趋于市场化。
三、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一)信用交易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和违规交易
投资者利用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扩大了投资收益,以小博大,在利益的驱使下就难免有一些人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度投机,从长远角度讲,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有限,流通量有限,当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时很容易出现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和内幕交易,出现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而破坏了整个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信用交易制度在一些方面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1、信用交易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收益与风险是呈正比例关系的,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在给投资者带了更多收益的同时也加剧了其亏损的风险。
2、信用交易使券商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信用交易制度下,不仅投资者面临着已扩大的投资风险,券商也承担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如果标的证券的价格朝着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波动,投资者就会出现较大的亏损,而当亏损达到一定程度,超出投资者可承受能力范围时,券商将面临着客户违约的风险。尽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要求投资者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一定得安全范围,但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安全值之下时,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只占总资产的一小部分,即使券商强制平仓处理担保物也不能完全弥补券商融出的资产时,就会产生爆仓等信用风险。
3、信用交易规模和集中度失控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券商会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获取更多利润收入而违规开展信用业务,比如提高授信比例、扩大融资标的范围等,这些行为就会使信用交易业务的规模过大、集中度失控,很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对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用交易机制促使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也能更大范围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逐渐的完善信用交易制度:
(一)完善信用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评级机构
投资者和券商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对保证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券商为投资者开通信用交易权限以及为投资者分配授信额度,都会以其“是否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为先决条件和重要参考指标。如果能建立统一的“金融系统投资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券商即可直观的选择到信用条件优良的客户资源,降低信用风险。同样,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券商进行信用交易,也会考虑券商的信用等级,比如服务水平、业务规范程度、行业排名等都是投资者是否选择进行信用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正确的投资决策,必然建立在有效充分的获取信息的前提下。完善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可使市场增加公开性和有效性。公开发布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融资比例、担保证券名单及比例等交易相关的信息,尽可能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到位而造成的投资者损益不均等现象。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有效的信息平台,营造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避免投资者因信息缺失造成盲目投资,从而形成非理性的市场波动和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说,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协调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交易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对信用交易应加强监管
一方面,针对申请开展信用交易业务的券商,应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可在券商信用等级、净资产、内部治理架构等方面设定一定标准,只有信用等级高、资本实力雄厚、内部治理架构规范的券商才准许开展信用交易业务,以避免因风险控制不当、违规操作、客户违约等情形而紊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应继续完善信用交易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监管部门。可多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的设定,以及监管部门组织结构的规划,以弥补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最后,对于信用交易可实行严格的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券商开展信用交易业务,需将获得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与其他业务的证券和资金分开管理。信用交易业务应设立独立部门,专门管理。另外要设置防火墙制度,将信用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券商应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体制,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
参考文献:
[1]陈文海,刘琪琦.《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3.
[2]马君潞,李学峰.《投资学》[J],科学出版社,2007.
[3]胡英来,孙雪洋.《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邹议》[J],商场现代化,2007.
[4]杨朝军.《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卖空机制研究》[J],上证研究,2005.
关键词:信用交易;证券市场;建议
一、关于信用交易基本制度
(一)信用交易
所谓信用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交易”(Margin Trading)或“垫头交易”,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
第一、保证金制度。当客户自有款券不足时,客户向券商融资融券。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的具体额度,由保证金的比例决定。
第二、“券商授信”模式制度。当券商的款券不足时,券商向其他机构借贷。
第三、“券商授信”比例制度。不论采取何种券商授信模式,券商授信的比例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完善,而信用交易也由之前的创新业务逐渐转变为市场常规的交易活动。作为与现货交易完全不同的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产生的积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而言,信用交易能使之实现多赢
首先,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来讲,信用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增加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投资形式,还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手段。信用交易推出后,投资者不仅可以在看涨时“做多”获利,在看跌行情时,则可通过“做空”来获利,还可以利用“股票现货持仓+卖空”的“保险组合策略”来锁定已得的投资收益或以此减少损失。可以说信用交易结束了“只有在股价上涨时才能获利”的单一投资模式。另外,信用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可以扩大投资者的盈利能力。信用交易实现了“以小博大”的投资效果,即投资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筹码获取到较大投资收益。
其次,对于证券市场的经纪商--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现已成为券商盈利模式中的又一“发动机”。在没有推出信用交易时,券商的经纪业务比较单一化,收入来源主要就是传统的经纪业务交易佣金。而信用交易普遍后,使得证券市场的资金更为充裕,交易更加活跃,券商从而获得了更多的佣金收入。另外,信用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券商的自有资产。券商可以用自营证券和自有资金参与融券融资业务,以获得利息收入,从而优化了公司的资产结构。
最后,对于证券市场的第三方--银行而言,众所周知,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相当充裕,当信用交易制度引入后,银行信贷资金可介入证券市场,运用到转融通业务中。运营渠道的创新,不仅改善和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也为银行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1、我国的传统的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即投资者只有在股价上涨的时候才能获利,极易引起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用交易制度中特有的“做空”机制,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单边市”状况,促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平衡发展。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可通过“看涨融资买进,看跌融券卖出”的方式获利,即可促使股票价格逐步走向合理化。所以说,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逐渐趋于成熟。
2、信用交易制度为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奠定了良好的资金基础。首先,信用交易制度中的保证金制度,可使场内存量资金有效放大,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其次,信用交易中的转融通,让银行的信贷资金合规的进入了证券市场,从而为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打开了资金流通渠道。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入使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即给证券市场扩容,以及新股发行提供了资金条件,进而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
3、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市场化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被广大投资者称为“政策市”,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市场手段。而信用交易制度中设定的“融资融券比例”则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市场化监管手段。合理调节融资融券比例关系,可控制投机风险,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证券价格的稳定,从而使得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其发展也更趋于市场化。
三、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一)信用交易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和违规交易
投资者利用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扩大了投资收益,以小博大,在利益的驱使下就难免有一些人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度投机,从长远角度讲,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有限,流通量有限,当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时很容易出现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和内幕交易,出现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而破坏了整个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信用交易制度在一些方面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1、信用交易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收益与风险是呈正比例关系的,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在给投资者带了更多收益的同时也加剧了其亏损的风险。
2、信用交易使券商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信用交易制度下,不仅投资者面临着已扩大的投资风险,券商也承担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如果标的证券的价格朝着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波动,投资者就会出现较大的亏损,而当亏损达到一定程度,超出投资者可承受能力范围时,券商将面临着客户违约的风险。尽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要求投资者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一定得安全范围,但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安全值之下时,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只占总资产的一小部分,即使券商强制平仓处理担保物也不能完全弥补券商融出的资产时,就会产生爆仓等信用风险。
3、信用交易规模和集中度失控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券商会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获取更多利润收入而违规开展信用业务,比如提高授信比例、扩大融资标的范围等,这些行为就会使信用交易业务的规模过大、集中度失控,很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对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用交易机制促使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也能更大范围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逐渐的完善信用交易制度:
(一)完善信用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评级机构
投资者和券商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对保证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券商为投资者开通信用交易权限以及为投资者分配授信额度,都会以其“是否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为先决条件和重要参考指标。如果能建立统一的“金融系统投资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券商即可直观的选择到信用条件优良的客户资源,降低信用风险。同样,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券商进行信用交易,也会考虑券商的信用等级,比如服务水平、业务规范程度、行业排名等都是投资者是否选择进行信用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正确的投资决策,必然建立在有效充分的获取信息的前提下。完善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可使市场增加公开性和有效性。公开发布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融资比例、担保证券名单及比例等交易相关的信息,尽可能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到位而造成的投资者损益不均等现象。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有效的信息平台,营造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避免投资者因信息缺失造成盲目投资,从而形成非理性的市场波动和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说,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协调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交易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对信用交易应加强监管
一方面,针对申请开展信用交易业务的券商,应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可在券商信用等级、净资产、内部治理架构等方面设定一定标准,只有信用等级高、资本实力雄厚、内部治理架构规范的券商才准许开展信用交易业务,以避免因风险控制不当、违规操作、客户违约等情形而紊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应继续完善信用交易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监管部门。可多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的设定,以及监管部门组织结构的规划,以弥补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最后,对于信用交易可实行严格的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券商开展信用交易业务,需将获得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与其他业务的证券和资金分开管理。信用交易业务应设立独立部门,专门管理。另外要设置防火墙制度,将信用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券商应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体制,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
参考文献:
[1]陈文海,刘琪琦.《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3.
[2]马君潞,李学峰.《投资学》[J],科学出版社,2007.
[3]胡英来,孙雪洋.《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邹议》[J],商场现代化,2007.
[4]杨朝军.《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卖空机制研究》[J],上证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