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控辩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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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类文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些许改观,由之前没有诉讼权利自由的客体,转变为能为自己主张伸张正义、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主体。一些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些比较成熟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公权力提出挑战,平等进行对抗,以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有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升了若干权利,充实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得权利。有效的解决了之前律师所遇见的问题,有利于律师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势必会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这必将导致控辩关系的格局发生重大的变化。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控辩关系的新规定
  某些制度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有了新的规定,是对司法改革的巩固和升华。检察机关对于这些制度并不陌生,其在实际中还是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吸收。但是它所带来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在实践中必然会受到限制,有一定的约束力。从实践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关于参与诉讼和履行辩护权的问题上的做法,还是有一定欠缺,与立法所想达到的效果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在理念、制度等方面上有一定差距,这都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和维护。
  二、重构控辩关系在我国法律中的必要性
  (一)我国法律中欠缺沉默权制度
  何为沉默权?沉默权是从任何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引申出来的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的享有诉讼权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我国对沉默权制度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为了得到想要的结果,不仅允许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便获得想要的口供,而且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这样不仅缩小了刑事诉讼中公平性和合理性,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受到限制,还与证明责任制度相冲突。沉默权作为辩方的强有力与公权力相对抗的一种手段,能够有力的与公权力进行对抗。所以,沉默权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控辩关系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中的平衡。
  (二)构建和谐性司法需要控辩平衡
  当代社会中,社会结构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势必会形成一个多元性的利益格局。于是,便不可避免的在主体与利益中出现失衡的现象,甚至慢慢的积累成一种内在性的危机。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对社会和谐的保障作用,才能解决社会潜在的冲突,化解社会内在的危机,保持社会原有的稳定,而且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所带来的意义是非常有作用的。一个社会想要民主与法治,想要充满公平正义、祥和有序,势必会需要司法的强有力保障。反之,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只有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功能,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有坚强有力的基石。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重构措施
  (一)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沉默权制度
  从目前的控辩关系的不平衡的角度来看,想要有效的控制刑讯逼供这种不文明的手段,就需要建立沉默权制度,这样能够使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权力机关进行抗衡。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加强和提升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公民对于法律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浓厚。沉默权想要在我国得到实施,取得一定的现实基础,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仅要看到传统观念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也要看到现实诉讼制度的改进,要以理性的思维对控辩关系进行思考。
  (二)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庭审的对抗性得到了加强,之前法官对于证据是积极调查收集,现在变成了中立的裁判者。证据的收集、出示及质证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若干权利进行了完善,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权利的修改,有效的解决了之前律师所遇见的问题,有利于律师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势必会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这种影响势必会导致控辩关系原有的格局发生重大的变化。
  (三)刑诉法转型视野中的检察控辩庭前交流机制之构建
  所谓的控辩庭前交流的价值定位,在开庭审理前,控方和辩方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互相交流,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质量的活动。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可以在开庭前相互交流与质证,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诉讼制度所要求的公平,它还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和控辩平等原则相匹配,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统一,提高公权力的公信力和威信力。一目了然,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也对公权力机关的权利提出了新的限制和挑战。在控辩平等的制度理念上,作为控方的公权力机关在接受现实的基础上,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并且以全新的思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才能够维护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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