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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