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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诉称,2005年5月23日其在《音乐生活报》(总第565期)第14版上发表歌词《圆珠泪》和《爱着的女孩》。2006年1月17日,原告在北京电视二台(文艺频道)之公益歌曲大擂台听到被告“羽泉”组合演唱《求爱歌》。经对比发现,《求爱歌》与原告发表的《爱着的女孩》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的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的相似。同时。《求爱歌》已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并于2005年7月由被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并由中国音乐家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