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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农业部2007年颁布944号公告,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取消商品名作为农药商品名称。同年,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945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农药名称命名规则,公告规定农药名称一律使用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