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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有一位女职工,1976年10月至1979年12月在县农机修造厂从事“亦工亦农”合同工.1980年1月到县供销社从事“亦商亦农”工.1985年1月在县供销社转招为集体合同制工人.2010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现在该职工要求将1976年10月至1979年12月在县农机修造厂从事“亦工亦农”合同工期间的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请求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