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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