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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摘自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