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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僧多粥少的劳动力市场,因用人单位预设劳动合同陷阱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文针对目前常见的合同陷阱,从合同的书面合同、基本条款、违约责任及试用期长短四个方面提出了作为劳动合同弱势方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劳动者 劳动合同 合同陷阱
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今天,虽然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由于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并完全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很多用人单位在事先拟定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了诸多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被看似轻描淡写的、概念模糊的语言隐藏在合同文本的不同条款中,作为急于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如果只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许诺,对限制性条款不进行细致分析,就很容易落入用人单位设下的合同“陷阱”,使自身的利益手都侵害。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谨慎行事、仔细推敲,谨防合同陷阱。
一、书面合同必须签
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关于双方责、权、利的口头用工协议合同,这种口头合同就像五颜六色的肥皂泡,看是美丽实质上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劳动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基本条款细推敲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只要是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自己承担苦果。所以,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应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三、违约责任看分明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三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其次,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职责与任务对等,权利与义务一致。
四、试用期长短记得清
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独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这实际上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在实践中,以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较鲜见,以欺诈方式即设立劳动合同陷阱却屡见不鲜,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关键词] 劳动者 劳动合同 合同陷阱
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今天,虽然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由于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并完全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很多用人单位在事先拟定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了诸多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被看似轻描淡写的、概念模糊的语言隐藏在合同文本的不同条款中,作为急于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如果只听信用人单位的口头许诺,对限制性条款不进行细致分析,就很容易落入用人单位设下的合同“陷阱”,使自身的利益手都侵害。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谨慎行事、仔细推敲,谨防合同陷阱。
一、书面合同必须签
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关于双方责、权、利的口头用工协议合同,这种口头合同就像五颜六色的肥皂泡,看是美丽实质上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劳动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基本条款细推敲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只要是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自己承担苦果。所以,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应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三、违约责任看分明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三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其次,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职责与任务对等,权利与义务一致。
四、试用期长短记得清
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独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这实际上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在实践中,以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较鲜见,以欺诈方式即设立劳动合同陷阱却屡见不鲜,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