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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年初一天夜晚,我骑自行车出门,不慎被一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左腿两处骨折。共花掉治疗费约12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摩托车主按80%的责任承担了我的治疗费用,共计9600元。而后,当我找到学校,可要求按医保报销医疗费时,学校回答说:你是因交通事故受的伤,责任人已经给你赔偿,不能一次受伤,双重赔偿,就是报销,可按医保比例,报销另外的20%。此说法对吗?
A: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得到医保“报销”。
受害人与侵权人、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等后,再请求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任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其医疗保险性质都是人身保险内容的一种。医保报销是基于被医保人交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那么,依照《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受到伤害后,在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同时,完全可以向医保部门要求医疗费报销。而且,医保部门在报销医疗费后,没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二】
Q:2011年2月初,我被单位指派跟随单位两台运输车前往外市办理运货任务。归来途中,所乘坐的货车因方向盘失灵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严重受伤。经鉴定,左眼视力构成十级伤残。因在赔偿问题上与单位未能达成协议,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46000余元。期间,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未果后,自己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终被认定为工伤,后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现在,我想要求运输公司工伤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你应当获得双赔偿。因为你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
你是被单位委派随运输货车办理运货任务,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享受工伤待遇与获得交通肇事侵权的赔偿不相矛盾,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得到侵权人赔偿后就不得享受工伤待遇。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法律解释的立法精神是明确的,即在社会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获得双份赔偿。
A: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得到医保“报销”。
受害人与侵权人、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等后,再请求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任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其医疗保险性质都是人身保险内容的一种。医保报销是基于被医保人交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那么,依照《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受到伤害后,在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同时,完全可以向医保部门要求医疗费报销。而且,医保部门在报销医疗费后,没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二】
Q:2011年2月初,我被单位指派跟随单位两台运输车前往外市办理运货任务。归来途中,所乘坐的货车因方向盘失灵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严重受伤。经鉴定,左眼视力构成十级伤残。因在赔偿问题上与单位未能达成协议,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46000余元。期间,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未果后,自己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终被认定为工伤,后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现在,我想要求运输公司工伤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你应当获得双赔偿。因为你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
你是被单位委派随运输货车办理运货任务,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享受工伤待遇与获得交通肇事侵权的赔偿不相矛盾,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得到侵权人赔偿后就不得享受工伤待遇。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法律解释的立法精神是明确的,即在社会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获得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