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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存在四种对公民权利的宪法确认模式,即英国式的默示授权模式、美国式的明示与默示相结合的混合授权模式、中国式的明示授权模式和德国式的权利推定模式.与其他三种权利确认模式相比较,我国应该改变传统的明示授权模式,采用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相结合,也即权利法定与权利推定相结合的原则,并配之以权利限制的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