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版权保护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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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新闻出版业面临着双重性的挑战:网络提供的传播自由有可能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反过来,加强版权保护则可能妨碍网络使用的便捷与共享精神,最终难免损害公众利用网络传递并获取信息的自由度。该文从版权制度的两面性、表达自由的法益优先及其冲突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版权制度 表达自由 传媒文化
  保护版权,促进传媒与文化产业发展,早已成为各方共识。但是,纵观涉及版权保护的法律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新闻出版单位在支持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往往成为版权官司的被告。对此,当人们进行更加深入的追问时,不难发现,新闻出版界面临着一种微妙的权利“悖论”:一边是版权,一边是表达自由,新闻出版业既兼具二者,却又面对着二者的对立。
  互联网技术创造了信息传播的无限自由,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提出挑战。为了应对此种“版权厄运”,国际社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2011年,美国有两个法案分别提交国会两院审议,即《禁止在线盗版法案》(简称SOPA)和《防止实时在线威胁经济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盗窃法案》(简称PIPA),目的是赋予政府和版权人更多的权力和法律手段,以制止泛滥的网上侵权。
  但是,这两个法案却在美国上下引起强烈争议。
  最终,这两个法案未获通过。
  在我国,正当越来越多的人支持版权保护、反对网上盗版的时候,不少人感到疑惑:美国一直是保护版权的“急先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保护版权,难道也有不对的地方?
  其实,在网络发展日益促进传媒自由、版权保护得到不断加强的时候,我们面临着双重性的挑战:网络提供的传播自由有可能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反过来,加强版权保护则可能妨碍网络使用的便捷与共享精神,最终难免损害公众利用网络传递并获取信息的自由度。
  面对版权保护与网络传输的关系,一方面,没有节制、没有规则的自由是假自由。网络传输的“自由”不可绝对化,不能借传输自由损害他人利益,包括版权。但另一方面,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性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度不应该因为版权保护而被压抑。由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不应照搬传统的版权制度,不应借版权保护的目的过分制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这应该成为在网络世界实施版权保护的指导性原则。
  一、版权制度天生的“两面性”
  早在世界版权制度诞生之初,它就显示了“两面性”特征。
  人类第一部版权法是1710年产生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其前身原是在英国乃至西欧很多国家实行过一两百年之久的“书商特权”制度。据考察,英国最为盛行的“书商特权”代表着两种控制性力量:它在表面上类似于后来的版权,是书商对图书市场的垄断,只有王室钦定的书商才能经营图书,否则就是侵犯“版权”,要受到法律制裁;而特权背后则是另一种控制力,即王室借书商特权控制来打击非法出版,以控制新闻出版自由,这是王室支持书商特权的首要目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出版控制和产业特权逐渐失去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面对被废除特权的厄运,英国书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英国议会以《安娜女王法令》的形式接受了书商特权的现代“变种”——版权制度:一种保护作者利益、促进产业发展的制度。但这一法令产生的历史却表明,版权法并不能彻底消除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出版、垄断市场的属性。
  不妨说,在法理逻辑上,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内含着相反的价值取向。表达自由允许人们自由使用已经存在的信息,这符合文化与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而版权制度则赋予权利人控制其作品的排他权,它限制甚至妨碍着文艺家、评论家、大众媒体以及普通公众使用作品的自由。而在片面注重产业发展的背景下,西方社会忽视了版权保护的副作用。于是,版权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固有的对立难免发生现实的冲突。
  二、报道自由与版权的冲突
  版权发展的历史显示,版权与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摩擦接连发生,并频频诉诸公堂,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之一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美国的哈珀与罗出版社诉《民族》杂志社。
  美国前总统福特自传的版权曾被授予哈珀与罗出版社。图书出版前,出版社授权《时代》杂志先行刊载书中的精彩片段。可是,《民族》杂志秘密获得自传稿并先于《时代》抢先编发了一篇2250个词的文章,其中有至少300~400词抄自福特自传。为此,《时代》取消了它与出版社之间的合同,出版社便起诉《民族》杂志侵犯版权。该案历经三审,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犯版权。
  该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它明确提出了版权与新闻价值、报道自由之间的关系。虽然已经过去20多年,美国版权界仍有不少人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持反对意见。被告以及众多学者认为,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新闻自由价值,应该适用特殊的原则,即超越版权法,适用宪法有关新闻自由的至上保护。作为公共人物的前总统具有特殊地位,其自传具有比版权更重要的新闻价值。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原告也因此损失了预计的合同利益。但被告行为属于正常的新闻竞争,挖、抢新闻乃是新闻工作者职业的必然要求。
  就该案而言,无论美国法院如何判决,不可能有让所有人满意的结果。但在理论层面上,有一点显然是版权界、尤其是学术界必须承认的:版权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客观上难以回避。
  三、表达自由:法益优先
  版权与表达自由都是当今法治国家所保护的权利。一旦两种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司法部门应如何权衡并做出判定,必定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而面临版权制度的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入进行学术研究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对此,《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法哲学、宪法学层面的条分缕析,该书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表达自由权内含着基本的人类伦理价值,其对于人类个体和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主体性、目的性的意义,被宪法视为不可让渡、抛弃的基本人权;而版权虽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其实质却是一种产业政策,是实现市场利益公平分配的工具。由此,在可以做层级式排列的人类权利的谱系中,表达自由优位于版权。版权立法中所包含的版权限制规则如合理使用等,正好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表达自由对版权保护的优越性。
  而当下的问题是,当文化与信息的产业利益被日益放大,当版权保护范围日益扩张并全面适用于数字网络之后,在私人财产神圣的强势呼声中,传统的版权限制规则的适用空间却不断受到挤压。进而,作者、媒体在创作、评论中使用、引用、借用他人作品的自由,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消费文化产品的自由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妨碍。
  有鉴于此,在新的形势下,版权观念应该得到重塑,版权规则也应该受到必要的修正。我们认为,版权制度应贯彻工具主义原则,版权应被视为市场利益的分配工具,并防止因版权保护而妨碍表达自由以及其他社会整体利益。
  理解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对于理解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并恰当处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强保护与弱保护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在各有关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利益、调整社会某种利益的工具,这种工具的选择、锻造与使用就必须适应一个国家的文化、科技与经济发展状况。版权法虽然可以保障作者以及文化企业的物质利益,但版权保护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反过来势必损害作家及文化行业的其他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众享用文化的利益。所以,只有充分认识到版权制度中的悖论,我们有建立、执行版权法治中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宋慧献.安妮女王版权法令的诞生:从特权到版权[J] .中国出版,2010.
  [2]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 《中国出版》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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