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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和行使情况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归属模式有两种,即:父母一方單独享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和父母双方共同享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两种;而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使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本文主要针对监护权的行使模式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离婚 未成年子女 监护权 行使模式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其父母双方离婚,必然会面对解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而对该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可以维护未成年子女享有合法权益。为此,本文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进行了有效探究,其监护权行使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
一、父母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另一方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遵循的原则和缺陷
其一,父亲监护权优先的原则,从社会角度而言,父亲更具备劳动能力,因而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其二,幼年原则,随着该原则的不断发展,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6岁及以下时,由母亲行使监护权,主要源于母亲更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和感情需要的能力;其三,父母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主要照顾的原则,其主要照顾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有更多的安排和了解,进而具有单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和基础;其四,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因而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得以实施,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
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有较多离婚的女方当事人比男方当事人可以给未成年子女更充足的物质保障;其次,离婚当事人经济实力更强大的一方,虽然可以给予未成年子女以经济物质保障,但精神保障却相对较少。
(二)未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具有探望权的权利。目前,有较多的父母离婚后,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另一方则不履行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或者由于拥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一方的阻碍而并未获得探望权,这在法律范围内是不允许的。其次,具有监督权。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对获取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进行有效监督,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模式主要分为三个类型,即:父母共同监护、父母分配监护和分割监护。首先,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需要由一方行使自然监护权,而另一方则行使监督和探望权。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既可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又可以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其次,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分配监护权利,是指将时间进行平均分配,由父母双方轮流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通过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可以较大程度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最后,父母行使分割监护的权利,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是针对离婚父母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基础上而言的,父母双方都具备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只是对不同的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父母共同享有监护权的行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未成年子女更大的呵护,也为离婚当事人减轻了许多负担。
笔者对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比较认同,可以最大限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积极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第三人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模式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且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适合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关心度极少或者不可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其二,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第三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三,未成年子女自动放弃父母监护权而选择由第三人承担监护权。其次,第三人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过程中,父母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第三人监护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其一,可以通过听取第三人讲述方式以了解和监督未成年子女受监护情况;其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身对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方式作出有效判断;其三,可以适当为监护人提供有利的监护意见或建议,以更好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四,一旦发现第三人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法律武器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第三人不能同时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爱和母爱的需求;其次,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可能不会周全,从而给未成年子女带去更大的心灵伤害。
家庭的重要性在未成年子女心中是任何机构都无法取缔的,而在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婚而导致家庭破碎的案例不在少数,因而为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二次伤害,有必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从而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中,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较好,既可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未成年子女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
参考文献:
[1]陈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J].中国法学,2008,03:42-49.
[2]蔡净.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7:40.
[3]薛方晴.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50-52.
关键词 离婚 未成年子女 监护权 行使模式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其父母双方离婚,必然会面对解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而对该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可以维护未成年子女享有合法权益。为此,本文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进行了有效探究,其监护权行使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
一、父母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另一方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遵循的原则和缺陷
其一,父亲监护权优先的原则,从社会角度而言,父亲更具备劳动能力,因而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其二,幼年原则,随着该原则的不断发展,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6岁及以下时,由母亲行使监护权,主要源于母亲更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和感情需要的能力;其三,父母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主要照顾的原则,其主要照顾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有更多的安排和了解,进而具有单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和基础;其四,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因而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得以实施,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
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单独行使监护权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有较多离婚的女方当事人比男方当事人可以给未成年子女更充足的物质保障;其次,离婚当事人经济实力更强大的一方,虽然可以给予未成年子女以经济物质保障,但精神保障却相对较少。
(二)未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具有探望权的权利。目前,有较多的父母离婚后,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另一方则不履行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或者由于拥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一方的阻碍而并未获得探望权,这在法律范围内是不允许的。其次,具有监督权。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对获取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进行有效监督,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模式主要分为三个类型,即:父母共同监护、父母分配监护和分割监护。首先,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需要由一方行使自然监护权,而另一方则行使监督和探望权。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既可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又可以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其次,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分配监护权利,是指将时间进行平均分配,由父母双方轮流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通过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可以较大程度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最后,父母行使分割监护的权利,此种监护权行使模式是针对离婚父母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基础上而言的,父母双方都具备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只是对不同的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父母共同享有监护权的行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未成年子女更大的呵护,也为离婚当事人减轻了许多负担。
笔者对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比较认同,可以最大限度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积极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第三人行使监护权的模式
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模式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且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适合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关心度极少或者不可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其二,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第三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三,未成年子女自动放弃父母监护权而选择由第三人承担监护权。其次,第三人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过程中,父母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第三人监护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其一,可以通过听取第三人讲述方式以了解和监督未成年子女受监护情况;其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身对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方式作出有效判断;其三,可以适当为监护人提供有利的监护意见或建议,以更好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四,一旦发现第三人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法律武器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第三人行使监护权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第三人不能同时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爱和母爱的需求;其次,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可能不会周全,从而给未成年子女带去更大的心灵伤害。
家庭的重要性在未成年子女心中是任何机构都无法取缔的,而在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婚而导致家庭破碎的案例不在少数,因而为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二次伤害,有必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从而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中,共同行使监护权模式较好,既可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未成年子女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
参考文献:
[1]陈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J].中国法学,2008,03:42-49.
[2]蔡净.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7:40.
[3]薛方晴.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