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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文化的传承,都由“传”和“承”(即传承人与被传承人)双方互动构成。如果只有传递而无人承接,那么再好的文化也无法传承下去。因此,今后要在继续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他们学习、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传承人;被传承人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1)03-000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核心,即是能否有效地实现活态的传承。而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就必须同时发挥“传”与“承”的两个积极性。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十分重视,并在许多政策法规中做了相应的规定。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的第四章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而其中针对传承人的条款就有三条之多:第二十九条是认定传承人的条件;第三十条是提供场地、经费等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传承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办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之所以对传承人予以特别的重视,是因为传承人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本领,并具有最高水准层次,为社区和族群所公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非凡的才智、灵性,创造着、掌握着、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他们的传承才能得以延续。”[1]因此,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由于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因而老艺人一旦离世,他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消亡,所以,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务之急且是重中之重的大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总的可分为民间传承和教育传承两个渠道,笔者谓之“双渠道传承”。民间传承,可分为群体传承与传承人传承两种形式;教育传承,以学校教育为主,也包括政府、艺术团体及社团等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等教育传承形式。
传承现状,按效果来看,可分为两类:即好和不太好。
凡是好的,如侗族大歌、泉州南音、乌珠沁长调、陕北民歌、绛州鼓乐、鲁西南鼓吹乐等等,都是发挥“传”和“承”两个积极性的结果。这些项目的传承人在当地、甚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荣誉与经济的资助,有愿意学且具较好素质的学员可教,因而极具传承的积极性;被传承人看到掌握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本领之后,有事业前途和经济收益,因此,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都很高。例如,泉州南音的传承:早在十年以前,泉州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各级学校将南音纳入音乐课的必修内容,并就教学方式、师资培训及演唱(比赛)活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得到各级学校的普遍响应,且受到群众欢迎。在这样良好的传承环境和社会氛围中,泉州师院音乐学院创设了南音专业,他们既有充足的生源和师资(南音教师多为各南音剧团的优秀演员),学生毕业之后,大多又能分配到各级南音剧团(有的已成为主要演员)及相关单位和学校,这使他们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的成功经验。又如,陕北民歌的传承:由于榆林的酒业集团聘请了一大批优秀歌手,在各种庆典、宴会等场合演唱,经济收益颇丰,这吸引了当地许多年轻人拜名歌手为师,主动学唱优秀曲目,使陕北民歌的传承与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再如山西绛州鼓乐的传承[2],绛州鼓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当地考古发掘出来的陶寺鼓推断,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鼓乐在民间虽仍有一定的流传,但已濒临衰亡。在有识之士的推动、组织下,当地成立了“新绛农民锣鼓队”,在参加省里的演出、特别是于1988年1月到北京参加“龙年龙乐音乐周”演出时大获成功,引起轰动之后,他们在锣鼓队的基础上予以扩充,重新组建了“山西绛州鼓乐艺术团”,在省内和国内外演出,并于2000年进驻上海。在商业庆典、社区、校园、外事活动、大剧院等各种场合的演出,无不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不仅名声大震,而且经济收益也极为可观,仅演出一项,收入就突破100万元;与此同时,他们还与专业艺术院校联合办学,传授绛州鼓乐。他们火爆的业绩,反过来又影响和推动了山西本地的鼓乐传承,许多青年人主动拜师学艺,并组建了一些新的鼓乐队,这些都使这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和弘扬。
传承工作做得不太好的,其原因可能很多,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则在于被传承人学艺之后,看不到事业的前途与经济效益,由于需要维持生活,于是,外出打工成为当地青年们的首选,而无暇顾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在这种时候,指责他们不具“文化自觉意识”恐怕是脱离实际的。相类似的例子是,去年笔者到银川参加花儿演唱比赛,碰到当地一所大学的音乐学院负责人,他告诉笔者,他们学校不办“花儿班”之类的教学,原因是学生出来找不到工作。诚然,也出现了另一种颇具戏剧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火爆场面。据畲族音乐家、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蓝雪霏教授介绍:畲族民歌在宁德畲族聚居地已很少听到,但在畲族打工者聚集的城市中,却每晚都有自发组织的畲族歌会在举行,有教的、有学的、更有争先恐后上台对歌一展歌喉的,人们为自己民族拥有的音乐艺术而自豪而高歌。这里,唱歌、学歌不与经济效益挂钩,但这种歌会却是在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之后才产生的。
其实,传统的民间文艺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艺人们一方面传承、传播、弘扬了艺术本身,使传统文化得以延续;另一方面,他们是以演艺为职业,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从事演艺与经济收益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当前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者的工作中,除了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意识之外,还应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对具有很高历史、文化价值而不具舞台效果的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的学习者,更需予以特别的关照。
任何文化的传承,都由“传”和“承”(即传承人与被传承人)双方互动构成。如果只有传递而无人承接,那么,再好的文化也是无法传承下去的。因此,今后,要在继续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他们学习、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责任编辑:郭爽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259.
[2]章建钢,王亮等.山西省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与保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11-214.
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Fan Zuyin
Abstract:
The communication and inheritance of any culture is unable to do without two aspects of the part for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part for acceptance. It is thought that, people should continue to reinforce the protection to communication part, at the same time, peopl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study on reward mechanism of acceptance part, as well as raise practical measures to simulate their consciousness and enthusiasm 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ivated communication and inheritance; communication part; acceptance part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传承人;被传承人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1)03-000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核心,即是能否有效地实现活态的传承。而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就必须同时发挥“传”与“承”的两个积极性。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十分重视,并在许多政策法规中做了相应的规定。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的第四章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而其中针对传承人的条款就有三条之多:第二十九条是认定传承人的条件;第三十条是提供场地、经费等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传承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办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之所以对传承人予以特别的重视,是因为传承人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本领,并具有最高水准层次,为社区和族群所公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非凡的才智、灵性,创造着、掌握着、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他们的传承才能得以延续。”[1]因此,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由于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因而老艺人一旦离世,他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消亡,所以,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务之急且是重中之重的大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总的可分为民间传承和教育传承两个渠道,笔者谓之“双渠道传承”。民间传承,可分为群体传承与传承人传承两种形式;教育传承,以学校教育为主,也包括政府、艺术团体及社团等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等教育传承形式。
传承现状,按效果来看,可分为两类:即好和不太好。
凡是好的,如侗族大歌、泉州南音、乌珠沁长调、陕北民歌、绛州鼓乐、鲁西南鼓吹乐等等,都是发挥“传”和“承”两个积极性的结果。这些项目的传承人在当地、甚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荣誉与经济的资助,有愿意学且具较好素质的学员可教,因而极具传承的积极性;被传承人看到掌握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本领之后,有事业前途和经济收益,因此,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都很高。例如,泉州南音的传承:早在十年以前,泉州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各级学校将南音纳入音乐课的必修内容,并就教学方式、师资培训及演唱(比赛)活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得到各级学校的普遍响应,且受到群众欢迎。在这样良好的传承环境和社会氛围中,泉州师院音乐学院创设了南音专业,他们既有充足的生源和师资(南音教师多为各南音剧团的优秀演员),学生毕业之后,大多又能分配到各级南音剧团(有的已成为主要演员)及相关单位和学校,这使他们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的成功经验。又如,陕北民歌的传承:由于榆林的酒业集团聘请了一大批优秀歌手,在各种庆典、宴会等场合演唱,经济收益颇丰,这吸引了当地许多年轻人拜名歌手为师,主动学唱优秀曲目,使陕北民歌的传承与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再如山西绛州鼓乐的传承[2],绛州鼓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当地考古发掘出来的陶寺鼓推断,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鼓乐在民间虽仍有一定的流传,但已濒临衰亡。在有识之士的推动、组织下,当地成立了“新绛农民锣鼓队”,在参加省里的演出、特别是于1988年1月到北京参加“龙年龙乐音乐周”演出时大获成功,引起轰动之后,他们在锣鼓队的基础上予以扩充,重新组建了“山西绛州鼓乐艺术团”,在省内和国内外演出,并于2000年进驻上海。在商业庆典、社区、校园、外事活动、大剧院等各种场合的演出,无不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不仅名声大震,而且经济收益也极为可观,仅演出一项,收入就突破100万元;与此同时,他们还与专业艺术院校联合办学,传授绛州鼓乐。他们火爆的业绩,反过来又影响和推动了山西本地的鼓乐传承,许多青年人主动拜师学艺,并组建了一些新的鼓乐队,这些都使这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和弘扬。
传承工作做得不太好的,其原因可能很多,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则在于被传承人学艺之后,看不到事业的前途与经济效益,由于需要维持生活,于是,外出打工成为当地青年们的首选,而无暇顾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在这种时候,指责他们不具“文化自觉意识”恐怕是脱离实际的。相类似的例子是,去年笔者到银川参加花儿演唱比赛,碰到当地一所大学的音乐学院负责人,他告诉笔者,他们学校不办“花儿班”之类的教学,原因是学生出来找不到工作。诚然,也出现了另一种颇具戏剧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火爆场面。据畲族音乐家、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蓝雪霏教授介绍:畲族民歌在宁德畲族聚居地已很少听到,但在畲族打工者聚集的城市中,却每晚都有自发组织的畲族歌会在举行,有教的、有学的、更有争先恐后上台对歌一展歌喉的,人们为自己民族拥有的音乐艺术而自豪而高歌。这里,唱歌、学歌不与经济效益挂钩,但这种歌会却是在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之后才产生的。
其实,传统的民间文艺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艺人们一方面传承、传播、弘扬了艺术本身,使传统文化得以延续;另一方面,他们是以演艺为职业,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从事演艺与经济收益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当前在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者的工作中,除了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意识之外,还应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对具有很高历史、文化价值而不具舞台效果的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的学习者,更需予以特别的关照。
任何文化的传承,都由“传”和“承”(即传承人与被传承人)双方互动构成。如果只有传递而无人承接,那么,再好的文化也是无法传承下去的。因此,今后,要在继续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他们学习、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责任编辑:郭爽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259.
[2]章建钢,王亮等.山西省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与保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11-214.
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n Music
Fan Zuyin
Abstract:
The communication and inheritance of any culture is unable to do without two aspects of the part for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part for acceptance. It is thought that, people should continue to reinforce the protection to communication part, at the same time, peopl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study on reward mechanism of acceptance part, as well as raise practical measures to simulate their consciousness and enthusiasm 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ivated communication and inheritance; communication part; acceptance p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