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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货物的定义
多哈回合环境货物的谈判来自《多哈部长宣言》第31(iii)段的授权,该段要求成员方就降低或适当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但并没有说明什么是环境货物。根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决定,环境货物的谈判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中进行,但同时,非农产品谈判小组的谈判也涉及环境货物,因为非农产品和环境货物有很大的重叠。
“定义方法”(Definition Approach)
谈判初期,一些成员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首先澄清环境货物的概念。但成员方在下列三个问题上存在争论:有多种最终用途的货物应如何归类?例如水泵,它既可以在处理污水时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其他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场所使用。在确定环境货物时,是否应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最终用途?在确定环境货物时,应怎样对待“对环境友好”(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这—概念?某些货物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无害的,但在另外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害的。
上述争议的存在使很多成员相信,要通过给环境货物下定义的方法来确定环境货物将十分困难。所以成员方最终放弃了这种方法,转而直接就环境货物的清单进行谈判。
“清单方法”(List Approach)
最早向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提出环境货物清单的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
OECD的清单是从分析环境工业得来的,OECD将环境工业定义为“为测量、防止、限制或治理对水、空气和土壤的环境损害以及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有关的问题,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减少环境风险、降低污染的清洁技术、生产方法、产品、服务以及材料的利用,也被认为是环境工业的一部分。”
APEC对环境货物的关注可追溯到1995年在日本召开的APEC首脑会议。在这次会议上,APEC领导人同意找寻出哪些工业是可以在逐步降低关税后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随后的两年中,APEC确定了一些可以从尽早的自愿的部门开放(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中获益的部门,包括环境货物和环境服务。到1998年,APEC基本完成了它的环境货物和服务的清单。适宜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并不仅仅限于环境货物和服务,所以一些产品,虽然明显与环境保护有一定的关系,但因为已经列入了其他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就没有包括在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中,例如熟石灰和二氧化镁都可用在环境保护中,诸如净化水和控制空气污染。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不包括那些仅因生产方法不同的“相似产品”,以及那些由于产品的生命各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而不同的“相似产品”。APEC的清单得到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的支持。
WTO成员方认为OECD和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对于确定环境货物是有帮助的,很多国家在这两份清单或其中一份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迄今为止,WTO已经收到了日本、卡塔尔、中国、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美国、欧共体、韩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共9个成员提交的关于环境货物清单的文件,多数陈列了本国的环境货物清单,有的则只说明了本国关于确定环境货物清单的意见和主张。
环境项目方法(Environmental Project Approach)
印度于2005年6月提出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任何环境项目,如果符合了国家有关机构确定的标准,就会得到国家的批准。在该环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所需的货物、服务、技术和资金都会得到优惠的待遇,但项目终止后,这些优惠待遇也随之终止。印度主张,因为环境项目各不相同,且可能不断发展,所以这种方法下的环境货物将是一份“活的清单”,将可以包括现在尚不存在,但未来发展出来的新技术和产品。
适合我国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
中国应该采纳清单方法。定义方法已经基本上被弃置不用,而项目方法则对中国弊大于利。项目方法是实践中早已经存在的一种做法,我国也有。当我们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某一环境项目时,我们可以对项目所需要的货物、服务和技术给予优惠待遇,包括关税优惠或减免。由于进口国对是否开展环境项目、开展哪些项目以及怎样开展都有决定权,所以如果以项目方法确定环境货物,成员方之间需要谈判的东西就所剩无几了。
但项目方法的不足在于:第一、项目下的环境货物和服务得到的优惠是一种单方的、临时的,因而是不稳定的,无法保证互惠,可预见性也很差。这对于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尤其不利。第二,国家在为实施环境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时候,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受到歧视。参加项目投标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是沉重的负担,而且它们中标的机会远远小于大企业。即使东道国不歧视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种相对较少,不稳定的市场也必然使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变得更加困难。第三,项目方法重在保护环境货物和服务进口国的利益,它对出口没有任何保障和鼓励。而中国不但是环境货物的进口国,也是较大的出口国。项目方法对于扩大我国环境货物的出口市场几乎产生不了任何作用。
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环境货物清单
环境货物涉及的贸易数额巨大,而且与多个部门有关,还可能包括某些技术。显然,环境货物的谈判结果将对多哈回合结束后众多产品的贸易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我们的思路不能完全被“环境”束缚,本国贸易利益应予考虑
从WTO收到的几份环境货物清单来看,各国在提议环境货物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利益,特别是本国的产品和技术特长。例如卡塔尔富有石油和天然气,它提出的环境货物的核心之—就是天然气和石油,诸如液态天然气、天然气、天然气驱动涡轮、天然气驱动涡轮部件、丙烷、丁烷等。又如,日本的能源和资源利用率很高,清洁生产技术发达,所以日本提出环境货物清单特别包括了30项能源和资源利用率高或以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例如变极空调、超声波洗碗机、省洗涤剂的洗碗机和双层油轮等。
由于多哈部长宣言并没有对环境货物进行限定,所以成员方的提案主要是从本国的贸易利益,而非环境利益出发。毕竟,WTO并不是一个环境保护机构,也不能指望环境货物的谈判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环境。我们在制定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时,要着重考虑自己的贸易利益,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市场,又要尽可能地拓展出口市场。
其次,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些对我们有利的确定环境产品的标准
虽然WTO的成员回避了给环境货 物下定义的难题,但我们在确定环境货物清单时却无法完全回避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在制定这样的标准时,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推出虽然对我们自己有利,但对谈判对手更加有利的标准。
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地生产和加工方法落后,将生产和加工方法作为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之一,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多大帮助,反而使本国的市场对发达国家的开放程度显著增大。所以很多国家反对在确定环境货物时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肯尼亚生产有机农产品有良好基础,在有机产品这方面接受生产和加工方法标准;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用此标准将他们以传统方法生产的某些产品归人到环境货物中,例如印度提出手纺纱、手摇织布机纺的布、用天然染料染色的产品是环境货物。并且,虽然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愿意接受生产和加工方法标准,却希望发达国家能够向他们转让清洁生产技术。发达国家在清洁生产这方面普遍比发展中国家进步,如果生产和加工方法能够成为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那么能够包括在环境货物中的对发达国家开拓出口市场有利的产品将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有机产品和传统工艺产品的种类。
中国2004年6月22日向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文件中指出,在确定环境货物时,应避免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因为我们在清洁生产技术这方面,并不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先进,竞争力还很差。例如从棉布比化纤布料对人的健康更有利的角度去主张它是环境货物,但是棉花的种植过程(大量使用农药),或棉布的印染,也许有成员要反对把棉布列为环境货物。同时,我们特别要反对将与产品的品质无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用做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而与产品的品质有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使用和支持的,例如有机产品作为对环境无害的产品就涉及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
对环境友好
对环境友好是另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首先,对环境无害并非是绝对的。国家间有关人的健康标准尚且高低不一一样,国家间关于对环境无害的标准差异更大。其次,一些所谓“环境上更可取(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的产品只是相比同类产品而言,对环境的危害较小,但终究还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把实质上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归人到环境货物中是令很多国家不能接受的,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在对环境有害的同类产品之中,选择那些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并非没有意义,例如植物染料、工业用天然纤维、有机产品、天然橡胶等。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在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出口上比较有优势,而OECD和APEC的清单基本没有包括这类产品。中国应该研究一下自己在这类产品的出口上的竞争力,这很可能也是中国出口中的一类强项,但因现在国内的有关统计数字看不到,还不能下最后的结论。
多种用途问题
在已经提交给WTO的环境货物清单中,一些货物是有多种用途的,例如水泵,既可以用于排除污水等环境目的,也可以用于工业生产等目的,例如一些采煤企业也使用水泵。这样的多种终端用途的产品是否可以列入环境货物,成员方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允许多种用途产品列入环境产品,则会使环境产品的范围扩大。台湾和韩国都在自己的提案中明确表示反对将多种用途产品列为环境产品,他们都认为环境产品应该是“直接”用于环境目的的产品。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支持台湾和韩国的主张,不应接受多种用途产品列为环境货物。因为这将使很多我们自己并无长处的工业品都列为环境产品,开放这些产品的市场,只能是对美、欧、日等国家更有利。
再次,要积极取得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由于我们根据清单方法提出的环境货物都要纳入到海关的产品税号体系中,所以我们还必须了解一些产品分类的知识,这对于非海关工作人员是陌生的。例如,由于农产品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还不遵守自由贸易规则,所以将农产品列入环境货物可能会使谈判复杂化。但是,竹子和竹产品都不属于农产品,并且我国有生产优势,可以作为环境产品提出;又如木材和木制家具的分类也不同,木制家具属于工业品,我国也有大量出口。
我国在环境货物谈判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成员方还存在分歧
虽然现在很多WTO成员都在就环境货物清单展开谈判工作,但它们提出的清单内容和模式都不相同。中国建议环境货物清单由两部分构成:共同清单是成员方一致同意的清单,发展清单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他们的国情提出的需要减缓开放速度和给予保护的环境货物,发展清单中的货物从共同清单中挑选而来。但中国没有提出发展清单和共同清单之间的数量关系,似乎理论上讲,共同清单可以全部被列入发展清单,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很极端的情况,具体是否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还要看有关成员之间的谈判力量,但毕竟理论上没有限制。美国的方案与中国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提议环境货物清单由一份核心清单和一份补充清单构成。核心清单是成员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一份清单,补充清单是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清单,对该清单中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也不完全遵守互惠原则。
“进攻性”和“防御性”的把握
中国能否使环境货物清单的谈判按照自己所建议的方式进行?这是很难预料同时又对中国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提交我们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首先提交的将只可能是一份共同清单,这也是我们为了打开产品的市场而提交的一份“进攻性”清单。我们在这份清单中利益的实现还有赖于“防御性”的发展清单的谈判成功,如果发展清单谈不下来,就等于我们没有完全防守住自己的市场。现在,已经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提出的模式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支持印度关于项目方法的提案。而对很多发达国家而言,似乎美国的提案更能够保障未来的稳定的市场,同时也能够满足发展中成员关于特殊待遇的要求。从WTO以往的谈判历史来看,完全由发展中成员主导的谈判似乎还从未发生过,所以,中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推行自己的清单模式还前途难料。
在制定我们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中,最大的挑战来自我们国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我们要让有关的部门都深刻了解WTO的环境货物谈判,并且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中矛盾的部分进行协调,这是一项十分复杂又琐碎的工作。而我们未来很多产品的出口利益,就蕴涵在这些工作中。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多哈回合环境货物的谈判来自《多哈部长宣言》第31(iii)段的授权,该段要求成员方就降低或适当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但并没有说明什么是环境货物。根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决定,环境货物的谈判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中进行,但同时,非农产品谈判小组的谈判也涉及环境货物,因为非农产品和环境货物有很大的重叠。
“定义方法”(Definition Approach)
谈判初期,一些成员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首先澄清环境货物的概念。但成员方在下列三个问题上存在争论:有多种最终用途的货物应如何归类?例如水泵,它既可以在处理污水时使用,同时也可以在其他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场所使用。在确定环境货物时,是否应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最终用途?在确定环境货物时,应怎样对待“对环境友好”(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这—概念?某些货物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无害的,但在另外一些国家被认为是对环境有害的。
上述争议的存在使很多成员相信,要通过给环境货物下定义的方法来确定环境货物将十分困难。所以成员方最终放弃了这种方法,转而直接就环境货物的清单进行谈判。
“清单方法”(List Approach)
最早向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提出环境货物清单的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
OECD的清单是从分析环境工业得来的,OECD将环境工业定义为“为测量、防止、限制或治理对水、空气和土壤的环境损害以及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有关的问题,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减少环境风险、降低污染的清洁技术、生产方法、产品、服务以及材料的利用,也被认为是环境工业的一部分。”
APEC对环境货物的关注可追溯到1995年在日本召开的APEC首脑会议。在这次会议上,APEC领导人同意找寻出哪些工业是可以在逐步降低关税后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随后的两年中,APEC确定了一些可以从尽早的自愿的部门开放(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中获益的部门,包括环境货物和环境服务。到1998年,APEC基本完成了它的环境货物和服务的清单。适宜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并不仅仅限于环境货物和服务,所以一些产品,虽然明显与环境保护有一定的关系,但因为已经列入了其他尽早自愿开放的部门,就没有包括在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中,例如熟石灰和二氧化镁都可用在环境保护中,诸如净化水和控制空气污染。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不包括那些仅因生产方法不同的“相似产品”,以及那些由于产品的生命各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而不同的“相似产品”。APEC的清单得到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的支持。
WTO成员方认为OECD和APEC的环境货物清单对于确定环境货物是有帮助的,很多国家在这两份清单或其中一份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迄今为止,WTO已经收到了日本、卡塔尔、中国、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美国、欧共体、韩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共9个成员提交的关于环境货物清单的文件,多数陈列了本国的环境货物清单,有的则只说明了本国关于确定环境货物清单的意见和主张。
环境项目方法(Environmental Project Approach)
印度于2005年6月提出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任何环境项目,如果符合了国家有关机构确定的标准,就会得到国家的批准。在该环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所需的货物、服务、技术和资金都会得到优惠的待遇,但项目终止后,这些优惠待遇也随之终止。印度主张,因为环境项目各不相同,且可能不断发展,所以这种方法下的环境货物将是一份“活的清单”,将可以包括现在尚不存在,但未来发展出来的新技术和产品。
适合我国的确定环境货物的方法
中国应该采纳清单方法。定义方法已经基本上被弃置不用,而项目方法则对中国弊大于利。项目方法是实践中早已经存在的一种做法,我国也有。当我们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某一环境项目时,我们可以对项目所需要的货物、服务和技术给予优惠待遇,包括关税优惠或减免。由于进口国对是否开展环境项目、开展哪些项目以及怎样开展都有决定权,所以如果以项目方法确定环境货物,成员方之间需要谈判的东西就所剩无几了。
但项目方法的不足在于:第一、项目下的环境货物和服务得到的优惠是一种单方的、临时的,因而是不稳定的,无法保证互惠,可预见性也很差。这对于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尤其不利。第二,国家在为实施环境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时候,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可能会受到歧视。参加项目投标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是沉重的负担,而且它们中标的机会远远小于大企业。即使东道国不歧视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种相对较少,不稳定的市场也必然使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变得更加困难。第三,项目方法重在保护环境货物和服务进口国的利益,它对出口没有任何保障和鼓励。而中国不但是环境货物的进口国,也是较大的出口国。项目方法对于扩大我国环境货物的出口市场几乎产生不了任何作用。
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环境货物清单
环境货物涉及的贸易数额巨大,而且与多个部门有关,还可能包括某些技术。显然,环境货物的谈判结果将对多哈回合结束后众多产品的贸易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我们的思路不能完全被“环境”束缚,本国贸易利益应予考虑
从WTO收到的几份环境货物清单来看,各国在提议环境货物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利益,特别是本国的产品和技术特长。例如卡塔尔富有石油和天然气,它提出的环境货物的核心之—就是天然气和石油,诸如液态天然气、天然气、天然气驱动涡轮、天然气驱动涡轮部件、丙烷、丁烷等。又如,日本的能源和资源利用率很高,清洁生产技术发达,所以日本提出环境货物清单特别包括了30项能源和资源利用率高或以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例如变极空调、超声波洗碗机、省洗涤剂的洗碗机和双层油轮等。
由于多哈部长宣言并没有对环境货物进行限定,所以成员方的提案主要是从本国的贸易利益,而非环境利益出发。毕竟,WTO并不是一个环境保护机构,也不能指望环境货物的谈判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环境。我们在制定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时,要着重考虑自己的贸易利益,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市场,又要尽可能地拓展出口市场。
其次,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些对我们有利的确定环境产品的标准
虽然WTO的成员回避了给环境货 物下定义的难题,但我们在确定环境货物清单时却无法完全回避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在制定这样的标准时,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推出虽然对我们自己有利,但对谈判对手更加有利的标准。
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地生产和加工方法落后,将生产和加工方法作为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之一,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多大帮助,反而使本国的市场对发达国家的开放程度显著增大。所以很多国家反对在确定环境货物时考虑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肯尼亚生产有机农产品有良好基础,在有机产品这方面接受生产和加工方法标准;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用此标准将他们以传统方法生产的某些产品归人到环境货物中,例如印度提出手纺纱、手摇织布机纺的布、用天然染料染色的产品是环境货物。并且,虽然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愿意接受生产和加工方法标准,却希望发达国家能够向他们转让清洁生产技术。发达国家在清洁生产这方面普遍比发展中国家进步,如果生产和加工方法能够成为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那么能够包括在环境货物中的对发达国家开拓出口市场有利的产品将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有机产品和传统工艺产品的种类。
中国2004年6月22日向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文件中指出,在确定环境货物时,应避免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因为我们在清洁生产技术这方面,并不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先进,竞争力还很差。例如从棉布比化纤布料对人的健康更有利的角度去主张它是环境货物,但是棉花的种植过程(大量使用农药),或棉布的印染,也许有成员要反对把棉布列为环境货物。同时,我们特别要反对将与产品的品质无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用做确定环境货物的标准。而与产品的品质有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使用和支持的,例如有机产品作为对环境无害的产品就涉及生产和加工方法问题。
对环境友好
对环境友好是另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首先,对环境无害并非是绝对的。国家间有关人的健康标准尚且高低不一一样,国家间关于对环境无害的标准差异更大。其次,一些所谓“环境上更可取(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的产品只是相比同类产品而言,对环境的危害较小,但终究还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把实质上是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归人到环境货物中是令很多国家不能接受的,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在对环境有害的同类产品之中,选择那些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并非没有意义,例如植物染料、工业用天然纤维、有机产品、天然橡胶等。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在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出口上比较有优势,而OECD和APEC的清单基本没有包括这类产品。中国应该研究一下自己在这类产品的出口上的竞争力,这很可能也是中国出口中的一类强项,但因现在国内的有关统计数字看不到,还不能下最后的结论。
多种用途问题
在已经提交给WTO的环境货物清单中,一些货物是有多种用途的,例如水泵,既可以用于排除污水等环境目的,也可以用于工业生产等目的,例如一些采煤企业也使用水泵。这样的多种终端用途的产品是否可以列入环境货物,成员方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允许多种用途产品列入环境产品,则会使环境产品的范围扩大。台湾和韩国都在自己的提案中明确表示反对将多种用途产品列为环境产品,他们都认为环境产品应该是“直接”用于环境目的的产品。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支持台湾和韩国的主张,不应接受多种用途产品列为环境货物。因为这将使很多我们自己并无长处的工业品都列为环境产品,开放这些产品的市场,只能是对美、欧、日等国家更有利。
再次,要积极取得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由于我们根据清单方法提出的环境货物都要纳入到海关的产品税号体系中,所以我们还必须了解一些产品分类的知识,这对于非海关工作人员是陌生的。例如,由于农产品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还不遵守自由贸易规则,所以将农产品列入环境货物可能会使谈判复杂化。但是,竹子和竹产品都不属于农产品,并且我国有生产优势,可以作为环境产品提出;又如木材和木制家具的分类也不同,木制家具属于工业品,我国也有大量出口。
我国在环境货物谈判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成员方还存在分歧
虽然现在很多WTO成员都在就环境货物清单展开谈判工作,但它们提出的清单内容和模式都不相同。中国建议环境货物清单由两部分构成:共同清单是成员方一致同意的清单,发展清单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他们的国情提出的需要减缓开放速度和给予保护的环境货物,发展清单中的货物从共同清单中挑选而来。但中国没有提出发展清单和共同清单之间的数量关系,似乎理论上讲,共同清单可以全部被列入发展清单,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很极端的情况,具体是否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还要看有关成员之间的谈判力量,但毕竟理论上没有限制。美国的方案与中国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提议环境货物清单由一份核心清单和一份补充清单构成。核心清单是成员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一份清单,补充清单是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清单,对该清单中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也不完全遵守互惠原则。
“进攻性”和“防御性”的把握
中国能否使环境货物清单的谈判按照自己所建议的方式进行?这是很难预料同时又对中国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提交我们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首先提交的将只可能是一份共同清单,这也是我们为了打开产品的市场而提交的一份“进攻性”清单。我们在这份清单中利益的实现还有赖于“防御性”的发展清单的谈判成功,如果发展清单谈不下来,就等于我们没有完全防守住自己的市场。现在,已经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提出的模式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支持印度关于项目方法的提案。而对很多发达国家而言,似乎美国的提案更能够保障未来的稳定的市场,同时也能够满足发展中成员关于特殊待遇的要求。从WTO以往的谈判历史来看,完全由发展中成员主导的谈判似乎还从未发生过,所以,中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推行自己的清单模式还前途难料。
在制定我们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中,最大的挑战来自我们国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我们要让有关的部门都深刻了解WTO的环境货物谈判,并且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中矛盾的部分进行协调,这是一项十分复杂又琐碎的工作。而我们未来很多产品的出口利益,就蕴涵在这些工作中。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