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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律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实现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独立。律师整体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并未实现律师的整体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律师管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在宏观上,应当明确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为律师整体独立;在微观上应当将实质性律师管理权授予律师协会。社会认同是律师整体独立的前提,律师行业应重塑自身形象,增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