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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吉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长期带病运行,维修养护长期没有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现有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2012年11月,吉林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13年起每年从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