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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的特性之一,其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的依据,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然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当前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实践与逻辑中的困境已经开始显现。事实上,环境刑法有着独立性的内在基础,环境伦理的变迁为其提供了思想根源,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独立性为其提供了体系性根据,环境犯罪的刑事犯属性宣谕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持。对此,借鉴美国学者提出的环境犯罪的累进惩罚制,本文基于我国社会结构背景,对我国环境刑法在行政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