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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房价快速上涨、住房供求关系不平衡、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现象突出、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等,房价快速持续上涨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暴涨且居高不下的现象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由于我国的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住宅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有一部分住宅房政府来提供,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而使得我们认识到中国的房地产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因而在政府在进行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中需要考虑这一属性的影响,同时也是给了大多数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研究人员发出警惕的信号,从准公共物品的属性防止踏上相关理论的研究误区 。因而本文正式建立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去解析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与目标选择。在探究这一问题的同時,并讨论学界在房地产研究中的理论误区,具有深刻的理论研究价值,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理论上的指导。
2、公共物品与的内涵以及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2.1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纯公共物品,即那些既具有非排他性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一般包括俱乐部物品或自然垄断物品、公共池塘资源或共有资源以及狭义的公共物品三类。
2.2房地产与公共物品的关系
房地产指的是土地和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依附在两者上权利的组合。而房地产又、有以下两种属性:(1)商品属性。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可以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买卖。(2)社会属性。住房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人人都拥有住房的权利,因此人们对房地产需求迫切,这就产生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我国房地产与公共物品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中占有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同普通的商品房所对立,是因为它是由政府所提供的商品,同部分公共物品的定义相适应,并且保障性住房适用于满足申请条件的社会公众。第二由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使得我国的土地使用者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政府一直是土地的垄断者,从权属角度来说我国的房地产又具备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公共物品与房地产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深刻地了解到,分析房地产不能忽略它的公共物品属性。
3、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部本对我国房地产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探讨,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必然涉及到房地产行业。
(2)房地产本身的必要性。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我国更是为集体和国有。因而政府有权利和责任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另外,作为一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它同样会导致市场失灵,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和政府守夜人的职责,我们需要对房地产调控。
(3)社会层面的必要性。人人都享有居住的权利,然而由于贫富差距拉大,房地产供需矛盾,低收入群体面对高企的房价很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保障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为了保障人人都能住房的权利,是政府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其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4)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即使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同时也需要整合利用和分配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子孙提供必要和适宜的生存环境。
4、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
(1)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
可以说,在肯定房地产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的基础上,保证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是房地产调控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目标下,根据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可以进一步的分解为三个子目标,即经济增长目标、经济结构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
①房地产业的经济增长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的内涵在于,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调控来支持和维护房地产的支柱产业地位。发挥其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通过土地经营收入和房地产税收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②房地产业的经济结构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的内涵在于,政府要注意保持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发展的平衡关系,防止房地产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畸形发展,防止过度依赖房地产的增长而忽视其他产业的发展。
③房地产业的社会稳定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包含两层意思。从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双重属性出发,政府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手段干预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使商品住房和保障住房保障合理的比例。同时政府在财政、土地、信贷等方面要给予保障性住房有力的支持,在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和租住环节还要设计有效的制度防止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二是政府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把住房价格控制在社会购买力的合理承受范围内。
5、我国学界对房地产研究的理论误区
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和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保障住房的客观存在,使得我们在做房地产领域内的研究中就不能将它作为一般的商品看待。但是由于对于房地产公共物品属性的认识不够,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内的研究多出现以下两种研究误区:
(1)房地产属于私人物品。不少受西方市场经济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都未正确认识到房地产的公共物品属性,因而得出的结论也相对偏激,如地产商的在其文章中就大言不惭的指出:“房子是给有钱人住的”,忽视了住房的社会属性,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房地产交易是市场交易行为。
由于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低价所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它在交换过程中并不体现在价值等价互换的一面。其次我国的城市土地为政府所有的性质亦决定建造房产的土地所附着在的土地亦是为政府所垄断,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也不完全是交易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晓晶、孙涛,中国房地产周期与金融稳定,经济研究,2006(1)
[2]幻张汉铭房地产宏观调控原理的基本思考明社会科学,2003(9)
[3]易宪容,谁在为房地产泡沫辩护,南方都市报,2004年12月26日
[4]厉以宁,中国没有房地产泡沫,新京报,2005.3.10
[5]刘建华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物价,2005(7)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房价快速上涨、住房供求关系不平衡、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现象突出、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等,房价快速持续上涨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暴涨且居高不下的现象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由于我国的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住宅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有一部分住宅房政府来提供,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而使得我们认识到中国的房地产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因而在政府在进行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中需要考虑这一属性的影响,同时也是给了大多数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研究人员发出警惕的信号,从准公共物品的属性防止踏上相关理论的研究误区 。因而本文正式建立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去解析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与目标选择。在探究这一问题的同時,并讨论学界在房地产研究中的理论误区,具有深刻的理论研究价值,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理论上的指导。
2、公共物品与的内涵以及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2.1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纯公共物品,即那些既具有非排他性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一般包括俱乐部物品或自然垄断物品、公共池塘资源或共有资源以及狭义的公共物品三类。
2.2房地产与公共物品的关系
房地产指的是土地和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依附在两者上权利的组合。而房地产又、有以下两种属性:(1)商品属性。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可以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买卖。(2)社会属性。住房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人人都拥有住房的权利,因此人们对房地产需求迫切,这就产生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我国房地产与公共物品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中占有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同普通的商品房所对立,是因为它是由政府所提供的商品,同部分公共物品的定义相适应,并且保障性住房适用于满足申请条件的社会公众。第二由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使得我国的土地使用者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政府一直是土地的垄断者,从权属角度来说我国的房地产又具备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公共物品与房地产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深刻地了解到,分析房地产不能忽略它的公共物品属性。
3、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部本对我国房地产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探讨,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必然涉及到房地产行业。
(2)房地产本身的必要性。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我国更是为集体和国有。因而政府有权利和责任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另外,作为一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它同样会导致市场失灵,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和政府守夜人的职责,我们需要对房地产调控。
(3)社会层面的必要性。人人都享有居住的权利,然而由于贫富差距拉大,房地产供需矛盾,低收入群体面对高企的房价很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保障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为了保障人人都能住房的权利,是政府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其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4)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即使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同时也需要整合利用和分配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子孙提供必要和适宜的生存环境。
4、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
(1)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
可以说,在肯定房地产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的基础上,保证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是房地产调控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目标下,根据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可以进一步的分解为三个子目标,即经济增长目标、经济结构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
①房地产业的经济增长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的内涵在于,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调控来支持和维护房地产的支柱产业地位。发挥其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通过土地经营收入和房地产税收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②房地产业的经济结构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的内涵在于,政府要注意保持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部门发展的平衡关系,防止房地产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畸形发展,防止过度依赖房地产的增长而忽视其他产业的发展。
③房地产业的社会稳定调控目标
这一目标包含两层意思。从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双重属性出发,政府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手段干预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使商品住房和保障住房保障合理的比例。同时政府在财政、土地、信贷等方面要给予保障性住房有力的支持,在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和租住环节还要设计有效的制度防止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二是政府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把住房价格控制在社会购买力的合理承受范围内。
5、我国学界对房地产研究的理论误区
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和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保障住房的客观存在,使得我们在做房地产领域内的研究中就不能将它作为一般的商品看待。但是由于对于房地产公共物品属性的认识不够,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内的研究多出现以下两种研究误区:
(1)房地产属于私人物品。不少受西方市场经济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都未正确认识到房地产的公共物品属性,因而得出的结论也相对偏激,如地产商的在其文章中就大言不惭的指出:“房子是给有钱人住的”,忽视了住房的社会属性,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房地产交易是市场交易行为。
由于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低价所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它在交换过程中并不体现在价值等价互换的一面。其次我国的城市土地为政府所有的性质亦决定建造房产的土地所附着在的土地亦是为政府所垄断,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也不完全是交易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晓晶、孙涛,中国房地产周期与金融稳定,经济研究,2006(1)
[2]幻张汉铭房地产宏观调控原理的基本思考明社会科学,2003(9)
[3]易宪容,谁在为房地产泡沫辩护,南方都市报,2004年12月26日
[4]厉以宁,中国没有房地产泡沫,新京报,2005.3.10
[5]刘建华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物价,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