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逻辑法条主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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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深圳鹦鹉案”等热点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大众情感、观念的尖锐对立,有必要对决定裁判结果的逻辑法条主义进行检讨与反思.逻辑法条主义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是全方位的,包括定罪层次的定性化机制、量刑层次的定量化机制以及刑事程序的科层式决策机制等.逻辑法条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成因.新中国成立以来,逻辑法条主义从无到有、逐渐形成,当前的司法体制则为逻辑法条主义的盛行提供了理念、制度、技术上的支撑.然而,逻辑法条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诸多冲突,包括实质正义观念和形式正义观念的冲突、专业审判组织决策与民众意见的冲突、抽象立法与具体现实的冲突等.为达成逻辑法条主义下的情法协调,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予以改革完善,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的法律审制度)、提高立法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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