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或法官和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检察机关的介入没有打破这种平衡局面,而仅仅是导致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的某种变异或某种程度上的复杂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介入,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上,要求实现其程序定位的内在化和独立性;在程序构筑上,应当采取菱形结构,以维持和贯彻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基本原理、体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属性、满足协同主义诉讼机制的需要并灵便地转换诉讼中的程序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