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格刑的概述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刑罚。 其实质是一种能力刑,通过对犯罪人某种资格的剥夺从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资格刑是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并列的四种刑罚方式,其主要有多样性、非物质性、轻微性、经济性等特点。资格刑的种类的种类繁多,笔者认为,应该归纳为以下六类:(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资格。(3)剥夺从事一定职业和营业的权利。笔者拟增加的资格刑正式此类。(4)剥夺荣誉称号、军衔。(5)剥夺亲权和其他民事权利。(6)剥夺国籍和驱逐出境。
本罪中引入资格刑的必要性
1、引入是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态势的需要。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各种危害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用力打击,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2、发挥资格刑自身优势特点的需要。首先,在本罪中对犯罪人施以自由刑和自由刑,当刑罚执行完毕后,并不能说明对犯罪人的改造已经完毕,如果在遇到犯罪的土壤,可以会再次利用自己的资格进行犯罪。如果对其剥夺职业或者营业的资格刑,则使行为人丧失犯罪的条件和资格,即欲犯而不能。其次,资格刑只是剥夺与犯罪相关的资格和能力,不会使犯罪人产生再社会化困难的情况,刑罚比较轻缓。最后,对本罪适用资格刑会比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更有威慑力。本罪属于经济性犯罪。经济犯罪的主体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主体之处在于前者是理性人,能用经济的目光衡量行为的得失。
3、转变刑罚理念的的需要。我国的刑罚特点是严而不厉,刑罚理念倾向于重刑主义。在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加重了对本罪的刑罚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取消了之前的拘役刑,最低判处有期徒刑;由原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改为只能并处罚金;取消了原来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量刑的基准。首先,通过重刑来震慑和预防本罪的发生往往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罪是一种法定犯,而非行为犯,运用多种不同的刑罚,特别是宽缓的资格刑的运用,不但会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会使食品行业在宽松的法制环境里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最终形成只严不厉的刑罚模式。再者,刑罚实施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是为了预防犯罪,运用资格刑可以使犯罪人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资质,这样就能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4、使法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的需要。在刑法中引入资格刑,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与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处罚措施结合使用,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这样会更加有力地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使法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
本罪的资格刑刑法体系的完善
1、对现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改进。目前我国对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分罪人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资格刑可以适用。针对这些不足,笔者建议:首先,取消对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剥夺。因为对这些权利的剥夺与对本罪实施资格刑的目的不符,过于政治性,而且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只规定选举和被选举权可以依法剥夺,所以有违宪之虞。其次,把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概括式的资格刑分立成多种不同的资格刑,即采用分立制。在现实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立后资格刑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进行剥夺。笔者拟将剥夺政治权利分立为限制公权和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前者的限制公权主要把之前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剥夺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进行合并,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在此不详细讨论。后者是对之前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位权利范围的扩大。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尤其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私有的经济占有很的比重。如果剥夺的范围仅仅包括国有的企事业单位,那就明显存在着漏洞,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本罪的发生。
2、增加设立剥夺一定职业或者营业资格的资格刑。这一资格刑对个人和单位都可以适用。如上文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刑法是保护社会关系和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运用行政措施无法有效遏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就有必要使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本罪的犯罪人,他们是利用职业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活动,所以光靠财产性和自由刑不足以有效遏制本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刑罚。 其实质是一种能力刑,通过对犯罪人某种资格的剥夺从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资格刑是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并列的四种刑罚方式,其主要有多样性、非物质性、轻微性、经济性等特点。资格刑的种类的种类繁多,笔者认为,应该归纳为以下六类:(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资格。(3)剥夺从事一定职业和营业的权利。笔者拟增加的资格刑正式此类。(4)剥夺荣誉称号、军衔。(5)剥夺亲权和其他民事权利。(6)剥夺国籍和驱逐出境。
本罪中引入资格刑的必要性
1、引入是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态势的需要。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各种危害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用力打击,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2、发挥资格刑自身优势特点的需要。首先,在本罪中对犯罪人施以自由刑和自由刑,当刑罚执行完毕后,并不能说明对犯罪人的改造已经完毕,如果在遇到犯罪的土壤,可以会再次利用自己的资格进行犯罪。如果对其剥夺职业或者营业的资格刑,则使行为人丧失犯罪的条件和资格,即欲犯而不能。其次,资格刑只是剥夺与犯罪相关的资格和能力,不会使犯罪人产生再社会化困难的情况,刑罚比较轻缓。最后,对本罪适用资格刑会比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更有威慑力。本罪属于经济性犯罪。经济犯罪的主体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主体之处在于前者是理性人,能用经济的目光衡量行为的得失。
3、转变刑罚理念的的需要。我国的刑罚特点是严而不厉,刑罚理念倾向于重刑主义。在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加重了对本罪的刑罚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取消了之前的拘役刑,最低判处有期徒刑;由原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改为只能并处罚金;取消了原来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量刑的基准。首先,通过重刑来震慑和预防本罪的发生往往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罪是一种法定犯,而非行为犯,运用多种不同的刑罚,特别是宽缓的资格刑的运用,不但会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会使食品行业在宽松的法制环境里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最终形成只严不厉的刑罚模式。再者,刑罚实施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是为了预防犯罪,运用资格刑可以使犯罪人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资质,这样就能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4、使法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的需要。在刑法中引入资格刑,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与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处罚措施结合使用,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这样会更加有力地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使法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化。
本罪的资格刑刑法体系的完善
1、对现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改进。目前我国对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分罪人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资格刑可以适用。针对这些不足,笔者建议:首先,取消对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剥夺。因为对这些权利的剥夺与对本罪实施资格刑的目的不符,过于政治性,而且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只规定选举和被选举权可以依法剥夺,所以有违宪之虞。其次,把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概括式的资格刑分立成多种不同的资格刑,即采用分立制。在现实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立后资格刑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进行剥夺。笔者拟将剥夺政治权利分立为限制公权和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前者的限制公权主要把之前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剥夺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进行合并,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在此不详细讨论。后者是对之前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位权利范围的扩大。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尤其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私有的经济占有很的比重。如果剥夺的范围仅仅包括国有的企事业单位,那就明显存在着漏洞,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本罪的发生。
2、增加设立剥夺一定职业或者营业资格的资格刑。这一资格刑对个人和单位都可以适用。如上文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刑法是保护社会关系和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运用行政措施无法有效遏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就有必要使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本罪的犯罪人,他们是利用职业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活动,所以光靠财产性和自由刑不足以有效遏制本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