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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涉及的罪名总共应该有35个,多数罪名是与滥用政治权利或者侵害他人政治权利有关的犯罪。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范围规定中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解释为不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短期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只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与此相符。1979年刚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与第9章渎职罪,都是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最有必要增设适用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