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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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渊源
  日尔曼法上有“以手护手”之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为设计基础,又吸收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现代之意义在于:"积极的使受让取得所有权,而非仅消极的限制原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之根据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理论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即时时效说: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2)权利外像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我国民法学者大多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实践依据存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立,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动的安全即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加速财产流通,谋求社会整体利益。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须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若无偿转让动产,在许多情况下,本身就表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此时一个善意的受让人是不应受让这样的动产的;同时,受让人返还这样的动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动产。
  ·客体物为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之,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
  ·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非所有人或法律上无处分权之人。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标的物,使人误认其为有权处分,乃使受让人在善意而受让之情形下,仍能取得其权利。故让与人如属有处分权时,即使他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后经由代理人处分,而代理人无代理权,致物权变动无效或效力未定之情形,不适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在发生善意取得之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面的关系: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应依所有权转移之法律关系。关于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之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原始取得说、继承取得说、善意取得说或继受取得之争无意义说。目前,通说采原始取得说。
  2、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受让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依通说,系为原始取得。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若让与人是无偿让予动产时,因善意取得保护的是交易的安全,而在交易行为中,交易双方均需支付对价,因此,若受让人无偿受让动产时,顾及原所有人之利益,法律应使受让人担负返还利益之义务。
  3、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对让与人可主张以下权利:若两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可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若让与人系无处分权人,原所有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让与人若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享有返还权利之请求权。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翰尔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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