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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的企业合作伙伴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欠他人2万多元材料款被状告至法院,法院一纸调解书将有他们70%股份的炭黑厂用作抵偿企业合伙伴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欠下的2万多元债。为此,他们投资的几十万元无辜的被“洗劫一空”。
为清债务另辟蹊径联营企业井然有序
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原名河池市电化总厂、河池市电化厂)是成立于1958年左右的集体企业,1994年,河池市电化总厂成立了分支机构--炭黑分厂,该分厂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法人资格。2000年,按照河池市政府的要求,该分厂需随总厂一同搬迁到东江镇,但河池市电化总厂没有搬迁资金,便与河池市制钉厂商量联营。2000年2月28日,河池市制钉厂(甲方)与河池市电化总厂(乙方)签订《联合生产乙炔炭黑合同书》。合同决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60万元联营搬厂及生产,其中甲方出资45万元,乙方出资15万元(设备);甲方占有75%的股份,乙方占有25%的股份。不久又将甲、乙两方的股份比从75%:25%修改为70%:30%。合同约定:联合建厂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暂用河池市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的厂名和“金”字牌商标”。
按协议,河池市制钉厂租用了东江镇加道村才吉屯26户村民的16.3亩土地作为联营企业的生产基地,随后,河池市制钉厂请林建得、林海旦施工承建该厂的厂房。工程完成后,由于制钉厂拖欠林建得、林海旦工程款25万元无力归还。2001年3月14日,河池市制钉厂(甲方)与林建得、林海旦(乙方)订立<<协议书>>,<<协议书>>写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25万元无力归还,现决定将在河池市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甲方所拥有的70%股权(即厂房及厂区地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以抵作归还欠款。该协议书在同日经过了公证处公证。
一个多月后,即2001年4月18日,林建得、林海旦及河池市电化总厂(作为甲方)与邓鸿昌(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甲方将河池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并移交了5吨行车、乙炔发生器、生产炭黑等设备给邓鸿昌。租赁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每年租金12万元。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办理了移交手续。
如此,林建得、林海旦的工程款不仅有了着落,而且,从长远来看,每年还有一笔固定收入。
一纸错误调解书企业财产无辜被“劫”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2月21日上午,林海旦被人告知联营碳黑分厂内的设备被人切割了,他感到惊讶,便当即前去制止,为此林海旦险些与切割设备的人发生冲突,幸好“110”民警及时赶到。
后来林海旦得知,切割设备的人是买废铁的韦建造带来的.韦建造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他是杨斌叫去切割设备的,因原河池市电化厂欠杨斌的钱,便通过金城江区法院调解,法院裁定河池市电化厂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作抵偿。韦建造以8.2万元买下杨斌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但8.2万元含付给加道村委的地租费(共3.5万元)。2005年2月20日,韦建造开始切割该厂的设备,并先后拉走三车设备,其中一车4.7吨,一车有4吨多,还有一车有几台电动机和一些钢管,大概有1吨多。2月21日上午遇到林海旦制止,便停止了切割。
记者在2004年12月13日下发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法(2005)金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上看到:被告河池市金城区电化厂欠原告杨某货款本金22535.25元,利息22950元,本息共45485.25元,被告用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及废铁作价4.5万元作抵偿。
2004年12月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下发《执行案件通知书》称:杨斌,你因与河池市电化厂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收到你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书,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
林建得、林海旦告诉记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才得知此事,对于这样的调解书,他们十分不服。他们认为:东江炭黑厂不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一家的炭黑厂。事实上,电化总厂只占该厂的30%股份,而他们占70%股份,是大股东。那么,如果因为电化总厂欠债而要用东江炭黑厂抵偿,必须通过林海旦、林建得同意,而且这样的抵偿也只能有30%的处理权,何况,是金城江区电化总厂欠杨斌的债,不是东江炭黑厂欠的债。因此电化总厂不能用炭黑厂的设备抵债。这种情况,法院为何不查明?
林建得、林海旦告诉记者,当杨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林建得、林海旦河池市制钉厂及金城江区电化总厂维权小组均多次口头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也到炭黑厂当面讲清相关案情。但炭黑厂的设备还是被切割了。
据了解,为了阻止切割者的切割行为,林建得、林海旦曾带了几十个人到炭黑厂不准切割者切割设备,双方势均力敌,险些大打出手,幸好当地警察和东江镇政府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然而,此时,炭黑厂的设备几乎已被“洗劫一空”。
为此,林建得、林海旦多次找到金城江区法院讨说法。后金城江区法院复查认为,该案原审调解内容有违反法律之处。2005年5月9日,法院裁定,由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还“公正”巨大损失谁负责
2005年7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下发(2005)金民再一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河池市电化总厂从1996年至1997年向原告杨斌购耐火砖、耐火泥,共欠杨斌货款22535.25元,事实存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炭黑分厂是电化厂与林海旦、林建得二人的联营实体(电化厂占30%的股份,林海旦、林建得二人占70%的股份),因此被告电化厂无权擅自处理炭黑分厂的财产。本案中,电化厂没有证据证明林海旦、林建得二人同意其处理炭黑分厂的财产.而在原审中,被告用炭黑分厂的机械设备及废铁作价4.5万元抵偿给原告杨斌,系擅自处理联营体的共同财产,侵犯了联营体另一方的权利,是错误的。故此,原调解认定电化厂尚欠杨斌贷22535.25元是正确的,但电化厂用联营体炭黑分厂的财产抵偿自已单方的旧债,是错误的,原审调解内容不合法,应予撤销。因此,撤销本院(2005)金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
至此,林建得、林海旦可谓讨回了一个公道,然而他们的炭黑厂里却空空如也。“就因为法院一纸错误的调解书和因错误调解而下发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而导致我们曾投资60多万元的厂变成一座空房。那么,我们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赔偿?”林建得、林海旦欲哭无泪。
昔日厂房今成空谁解他们心中愁
如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大堆烦人的问题”林建得、林海旦茫然地说,“欠才吉队的租金该由谁支付?而我们已无力支付。我们与邓鸿昌的租赁协议虽然到期,但邓鸿昌有意继续租赁我们的炭黑厂,故尚未将炭黑厂移交给我们,如今杨斌拉走了全部设备,我们又该如何与邓鸿昌办理移交手续?炭黑厂没有了,复垦问题怎么解决?近14000元的复垦费谁出?才吉队的群众怎样才愿意收回他们的土地?怎样才愿意终止原来的土地租用合同?
近日,记者来到东江镇加道村才吉屯,一位兰姓村民指着公路旁几间破旧砖房告诉记者,那些房屋是昔日马达隆隆的炭黑厂厂房,现在已经荒废多时了。另一村民埋怨老板至今还未付村民土地租金。
记者走近厂区内,厂内杂草丛生,厂房已破烂不堪。厂内惟一保存完整的铁制品是一个气柜。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切割废铁的人员当天正要切割气柜,幸好林建得赶到,制止切割行为。原来气柜中装有乙炔气体,若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废止的厂房,林建得欲哭无泪:“修建厂房从亲朋好友处借款10多万元,贷款7万元,如今机器变成了废旧品,谁来埋单?”“每年的租地费要1.6万元呀。”
据了解,目前,林海旦、林建得已向河池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为清债务另辟蹊径联营企业井然有序
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原名河池市电化总厂、河池市电化厂)是成立于1958年左右的集体企业,1994年,河池市电化总厂成立了分支机构--炭黑分厂,该分厂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法人资格。2000年,按照河池市政府的要求,该分厂需随总厂一同搬迁到东江镇,但河池市电化总厂没有搬迁资金,便与河池市制钉厂商量联营。2000年2月28日,河池市制钉厂(甲方)与河池市电化总厂(乙方)签订《联合生产乙炔炭黑合同书》。合同决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60万元联营搬厂及生产,其中甲方出资45万元,乙方出资15万元(设备);甲方占有75%的股份,乙方占有25%的股份。不久又将甲、乙两方的股份比从75%:25%修改为70%:30%。合同约定:联合建厂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暂用河池市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的厂名和“金”字牌商标”。
按协议,河池市制钉厂租用了东江镇加道村才吉屯26户村民的16.3亩土地作为联营企业的生产基地,随后,河池市制钉厂请林建得、林海旦施工承建该厂的厂房。工程完成后,由于制钉厂拖欠林建得、林海旦工程款25万元无力归还。2001年3月14日,河池市制钉厂(甲方)与林建得、林海旦(乙方)订立<<协议书>>,<<协议书>>写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25万元无力归还,现决定将在河池市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甲方所拥有的70%股权(即厂房及厂区地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以抵作归还欠款。该协议书在同日经过了公证处公证。
一个多月后,即2001年4月18日,林建得、林海旦及河池市电化总厂(作为甲方)与邓鸿昌(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甲方将河池电化总厂炭黑分厂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并移交了5吨行车、乙炔发生器、生产炭黑等设备给邓鸿昌。租赁期限为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每年租金12万元。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办理了移交手续。
如此,林建得、林海旦的工程款不仅有了着落,而且,从长远来看,每年还有一笔固定收入。
一纸错误调解书企业财产无辜被“劫”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2月21日上午,林海旦被人告知联营碳黑分厂内的设备被人切割了,他感到惊讶,便当即前去制止,为此林海旦险些与切割设备的人发生冲突,幸好“110”民警及时赶到。
后来林海旦得知,切割设备的人是买废铁的韦建造带来的.韦建造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他是杨斌叫去切割设备的,因原河池市电化厂欠杨斌的钱,便通过金城江区法院调解,法院裁定河池市电化厂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作抵偿。韦建造以8.2万元买下杨斌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但8.2万元含付给加道村委的地租费(共3.5万元)。2005年2月20日,韦建造开始切割该厂的设备,并先后拉走三车设备,其中一车4.7吨,一车有4吨多,还有一车有几台电动机和一些钢管,大概有1吨多。2月21日上午遇到林海旦制止,便停止了切割。
记者在2004年12月13日下发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法(2005)金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上看到:被告河池市金城区电化厂欠原告杨某货款本金22535.25元,利息22950元,本息共45485.25元,被告用在东江炭黑厂的机械设备及废铁作价4.5万元作抵偿。
2004年12月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下发《执行案件通知书》称:杨斌,你因与河池市电化厂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收到你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书,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
林建得、林海旦告诉记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才得知此事,对于这样的调解书,他们十分不服。他们认为:东江炭黑厂不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一家的炭黑厂。事实上,电化总厂只占该厂的30%股份,而他们占70%股份,是大股东。那么,如果因为电化总厂欠债而要用东江炭黑厂抵偿,必须通过林海旦、林建得同意,而且这样的抵偿也只能有30%的处理权,何况,是金城江区电化总厂欠杨斌的债,不是东江炭黑厂欠的债。因此电化总厂不能用炭黑厂的设备抵债。这种情况,法院为何不查明?
林建得、林海旦告诉记者,当杨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林建得、林海旦河池市制钉厂及金城江区电化总厂维权小组均多次口头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也到炭黑厂当面讲清相关案情。但炭黑厂的设备还是被切割了。
据了解,为了阻止切割者的切割行为,林建得、林海旦曾带了几十个人到炭黑厂不准切割者切割设备,双方势均力敌,险些大打出手,幸好当地警察和东江镇政府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然而,此时,炭黑厂的设备几乎已被“洗劫一空”。
为此,林建得、林海旦多次找到金城江区法院讨说法。后金城江区法院复查认为,该案原审调解内容有违反法律之处。2005年5月9日,法院裁定,由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还“公正”巨大损失谁负责
2005年7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下发(2005)金民再一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河池市电化总厂从1996年至1997年向原告杨斌购耐火砖、耐火泥,共欠杨斌货款22535.25元,事实存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电化总厂炭黑分厂是电化厂与林海旦、林建得二人的联营实体(电化厂占30%的股份,林海旦、林建得二人占70%的股份),因此被告电化厂无权擅自处理炭黑分厂的财产。本案中,电化厂没有证据证明林海旦、林建得二人同意其处理炭黑分厂的财产.而在原审中,被告用炭黑分厂的机械设备及废铁作价4.5万元抵偿给原告杨斌,系擅自处理联营体的共同财产,侵犯了联营体另一方的权利,是错误的。故此,原调解认定电化厂尚欠杨斌贷22535.25元是正确的,但电化厂用联营体炭黑分厂的财产抵偿自已单方的旧债,是错误的,原审调解内容不合法,应予撤销。因此,撤销本院(2005)金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
至此,林建得、林海旦可谓讨回了一个公道,然而他们的炭黑厂里却空空如也。“就因为法院一纸错误的调解书和因错误调解而下发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而导致我们曾投资60多万元的厂变成一座空房。那么,我们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赔偿?”林建得、林海旦欲哭无泪。
昔日厂房今成空谁解他们心中愁
如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大堆烦人的问题”林建得、林海旦茫然地说,“欠才吉队的租金该由谁支付?而我们已无力支付。我们与邓鸿昌的租赁协议虽然到期,但邓鸿昌有意继续租赁我们的炭黑厂,故尚未将炭黑厂移交给我们,如今杨斌拉走了全部设备,我们又该如何与邓鸿昌办理移交手续?炭黑厂没有了,复垦问题怎么解决?近14000元的复垦费谁出?才吉队的群众怎样才愿意收回他们的土地?怎样才愿意终止原来的土地租用合同?
近日,记者来到东江镇加道村才吉屯,一位兰姓村民指着公路旁几间破旧砖房告诉记者,那些房屋是昔日马达隆隆的炭黑厂厂房,现在已经荒废多时了。另一村民埋怨老板至今还未付村民土地租金。
记者走近厂区内,厂内杂草丛生,厂房已破烂不堪。厂内惟一保存完整的铁制品是一个气柜。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切割废铁的人员当天正要切割气柜,幸好林建得赶到,制止切割行为。原来气柜中装有乙炔气体,若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废止的厂房,林建得欲哭无泪:“修建厂房从亲朋好友处借款10多万元,贷款7万元,如今机器变成了废旧品,谁来埋单?”“每年的租地费要1.6万元呀。”
据了解,目前,林海旦、林建得已向河池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