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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