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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处于县乡"权力空隙"中的乡司在乡村赋役征派工作中,多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舞弊。宋封建国家的法律对违法乡司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而地方官员在执法时,却多有从轻处罚的趋向。这些现象对于南宋基层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造成这种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终都与宋封建专制制度的劣根性有关。这也是中国古代行政运行机制中的固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