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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多元化、矛盾性和妥协性的特点,特定条件下的程序回转是必要的,是一种补救机制,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回转却突破了救济的限度,具有实体性救济、程序性救济、规避错误等多重功能,同时具有种类繁多、功能交错、适用广、限制少、职权性强、缺乏当事人参与、漠视被告人权利等特点,需要对其加以限定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