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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之间合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作了规定,对法人之间合伙以联营的称谓在“法人”一章作了规定。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惯例,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但由于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在两章中,所以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既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条文看,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既可理解为合伙是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