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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表权性质的争议实际上源于对发表权的不同定义,纯粹意义上的发表权只具有著作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发表权的属性决定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存在的重要意义,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的论断是片面的。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权,其行使与作品的状态无关,所谓发表权一次用尽的理论不能成立。在立法上引入"作品内容的首次公开权"并以"较为紧密的人格联系"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公众"的标准,能够实现对作者权利的周全和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