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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法条体现的是《商标法》"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的立法精神,也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简称"撤三")的法律依据。当前注册商标阻碍了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时,在后商标申请人通常都会对在先注册商标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清除障碍。相对于无效程序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