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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弦乐创作中的"器乐化"与"声乐化"问题,虽是业界使用频率较高的一对专业术语,但业界对二者本质属性的界定与阐释,却同样鲜见。文章通过研究、论证,指出声、器乐创作的本质区别,当是"音乐陈述方式"的主要构成不同;并采用"穷举法"、"排除法"的思维方式和思辨、例证的论证方法,对上述观点加以检验。希望这些认识与理解,能够对从业者的创作和研究,发挥一点点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