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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普案”美资在华公司巨额行贿中国医生被重罚,而中国执法机构毫不知情,此事引起程宝库教授的注意。他组织课题组深入调查商业贿赂问题,调查结果触目惊心。记者将其研究结论和观点发表在内参上,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关注。胡总书记先后在两份报告上作出批示,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同时成立治理小组,反商业贿赂行动由此开始。
被默认的市场潜规则
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为了支持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了解商业贿赂在我国存在的状况,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 20.98%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认为不普遍。当被问及被调查者在做生意时是否会选择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营销手段时,76.64%的人选择会的,20.56%的人选择不会。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调查表明,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已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有效的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商业贿赂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社会诚信陷入空前危机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这表明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它使社会诚信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 。
从媒体经常看到,一些政府官员或公司、企业人员有了违法行为,当记者采访时,他们却能从容狡辩。社会诚信每况愈下,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市场和社会信用紊乱,为掩盖商业贿赂,企事业单位假账盛行,财务失真,不仅破坏了社会的信用指标,也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商业贿赂者不再忠于本单位,而是出卖单位利益,暗中为行贿者谋利。单位不相信员工已成为普遍现象。
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在一些案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是全球制药巨头豪夫迈·罗氏公司的三大独立业务部门之一。2003年,中国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时任罗氏诊断大中国区总裁的王文雄洽谈,愿意成为罗氏公司的授权代理商。2004年6月8日,该医疗器械公司经理与王文雄在上海市某酒店会面,并将一个内装223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送给了王文雄。王文雄将其中30万元分给了罗氏诊断其他几名负责人,将其余193万元占为己有。随后,罗氏公司接受该医疗器械公司为授权代理商。2005年3月22日,王文雄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文雄身为大型跨国公司高管人员,受公司重用,被委以重任,但对公司没有任何诚信,竟敢在一笔业务中接受商业贿赂达百万元以上。如果公司高管都像王文雄一样,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该是何等不放心!
2005年, 兰州市原市委书记王军、市长张玉舜、副市长杨在溪因受贿先后被判刑。发人深省的是,张玉舜曾以神秘身份举报“甘肃首富”张国芳向原市委书记王军、原副市长杨在溪行贿。但在调查过程中,张国芳交代了向张玉舜及其亲属行贿的事实,举报人成为“案中人”,而张玉舜的问题也因此被发现。张玉舜之所以“揭发”王军,是因为二人在收取商业贿赂上争风吃醋,积怨很深。商业贿赂的存在使腐败官员深知权力的“经济价值”,促使他们为攫取更大的权力而弄虚作假,互相攻讦,从而形成畸形的政治关系。
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也殃及普通民众。某市一位出租车司机经常在火车站接送乘客。某日,他花言巧语把一位外来打工人员骗到一个黑心砖瓦厂,导致这位可怜的打工者被砖瓦厂扣留身份证和全部财物,并被无偿剥削两个月之久,而这司机如此丧尽天良,只是为了得到砖瓦厂的300元好处费!
胡雪岩们的“诚信”为什么可怕
商业贿赂破坏社会诚信,并不是说商业贿赂本身是一种完全不讲诚信的行为。相反,商业贿赂中往往包含着个人诚信的因素,在许多时候,个人诚信还是商业贿赂成功的必要条件。对于受贿者而言,只有当他们确信行贿者“讲信用”时才敢于受贿。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注重人际关系,作为商人更需要建立庞大的关系网,“多个朋友多条路”就是这样一种生意经。而关系网是必须讲诚信的。说到凭关系网讲诚信做生意,不得不提清朝末年鼎鼎有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1823~1885)。他本是贫困的钱肆学徒,咸丰十年(1860)开始经营一个小的钱庄(阜康钱庄),因善于拉关系,与官场中人往来,成为杭州城一大商绅,也成为当时乃至今日许多人羡慕、崇拜的“商圣”。胡雪岩讲诚信、够朋友是出了名的,因此他的贿赂才灵光、商业才发达。但是,商业贿赂中的诚信却导致市场无信、社会无信、官员无信。
商业贿赂中的诚信是一种关系网诚信、不道德的诚信,但社会对这种“诚信”存在认识误区,所以胡雪岩们的诚信极受褒扬。以这样的诚信观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基础,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国家根治商业贿赂,实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道德化。让不道德的“诚信”行为遭到贬斥,付出代价,让道德的“失信”行为得到褒奖,这样,将可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操作的特点,但行贿资金仍要经过企业的财会部门提取和入账。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企业一定会做假账,掩盖贿赂资金的真实用途。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就可以诱使商业贿赂的参与者离心离德,互不信任,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它所依存的“个人诚信”空间。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严重缺失,因此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让知情人愿意举报、敢于举报。在这里,知情人往往就是违法者,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的制度。
(程宝库,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被默认的市场潜规则
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为了支持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了解商业贿赂在我国存在的状况,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 20.98%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认为不普遍。当被问及被调查者在做生意时是否会选择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营销手段时,76.64%的人选择会的,20.56%的人选择不会。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调查表明,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已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有效的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商业贿赂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社会诚信陷入空前危机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这表明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它使社会诚信陷于前所未有的危机 。
从媒体经常看到,一些政府官员或公司、企业人员有了违法行为,当记者采访时,他们却能从容狡辩。社会诚信每况愈下,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市场和社会信用紊乱,为掩盖商业贿赂,企事业单位假账盛行,财务失真,不仅破坏了社会的信用指标,也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商业贿赂者不再忠于本单位,而是出卖单位利益,暗中为行贿者谋利。单位不相信员工已成为普遍现象。
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在一些案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是全球制药巨头豪夫迈·罗氏公司的三大独立业务部门之一。2003年,中国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时任罗氏诊断大中国区总裁的王文雄洽谈,愿意成为罗氏公司的授权代理商。2004年6月8日,该医疗器械公司经理与王文雄在上海市某酒店会面,并将一个内装223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送给了王文雄。王文雄将其中30万元分给了罗氏诊断其他几名负责人,将其余193万元占为己有。随后,罗氏公司接受该医疗器械公司为授权代理商。2005年3月22日,王文雄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文雄身为大型跨国公司高管人员,受公司重用,被委以重任,但对公司没有任何诚信,竟敢在一笔业务中接受商业贿赂达百万元以上。如果公司高管都像王文雄一样,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该是何等不放心!
2005年, 兰州市原市委书记王军、市长张玉舜、副市长杨在溪因受贿先后被判刑。发人深省的是,张玉舜曾以神秘身份举报“甘肃首富”张国芳向原市委书记王军、原副市长杨在溪行贿。但在调查过程中,张国芳交代了向张玉舜及其亲属行贿的事实,举报人成为“案中人”,而张玉舜的问题也因此被发现。张玉舜之所以“揭发”王军,是因为二人在收取商业贿赂上争风吃醋,积怨很深。商业贿赂的存在使腐败官员深知权力的“经济价值”,促使他们为攫取更大的权力而弄虚作假,互相攻讦,从而形成畸形的政治关系。
商业贿赂对社会诚信的严重危害也殃及普通民众。某市一位出租车司机经常在火车站接送乘客。某日,他花言巧语把一位外来打工人员骗到一个黑心砖瓦厂,导致这位可怜的打工者被砖瓦厂扣留身份证和全部财物,并被无偿剥削两个月之久,而这司机如此丧尽天良,只是为了得到砖瓦厂的300元好处费!
胡雪岩们的“诚信”为什么可怕
商业贿赂破坏社会诚信,并不是说商业贿赂本身是一种完全不讲诚信的行为。相反,商业贿赂中往往包含着个人诚信的因素,在许多时候,个人诚信还是商业贿赂成功的必要条件。对于受贿者而言,只有当他们确信行贿者“讲信用”时才敢于受贿。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注重人际关系,作为商人更需要建立庞大的关系网,“多个朋友多条路”就是这样一种生意经。而关系网是必须讲诚信的。说到凭关系网讲诚信做生意,不得不提清朝末年鼎鼎有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1823~1885)。他本是贫困的钱肆学徒,咸丰十年(1860)开始经营一个小的钱庄(阜康钱庄),因善于拉关系,与官场中人往来,成为杭州城一大商绅,也成为当时乃至今日许多人羡慕、崇拜的“商圣”。胡雪岩讲诚信、够朋友是出了名的,因此他的贿赂才灵光、商业才发达。但是,商业贿赂中的诚信却导致市场无信、社会无信、官员无信。
商业贿赂中的诚信是一种关系网诚信、不道德的诚信,但社会对这种“诚信”存在认识误区,所以胡雪岩们的诚信极受褒扬。以这样的诚信观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基础,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国家根治商业贿赂,实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道德化。让不道德的“诚信”行为遭到贬斥,付出代价,让道德的“失信”行为得到褒奖,这样,将可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操作的特点,但行贿资金仍要经过企业的财会部门提取和入账。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企业一定会做假账,掩盖贿赂资金的真实用途。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就可以诱使商业贿赂的参与者离心离德,互不信任,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它所依存的“个人诚信”空间。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严重缺失,因此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让知情人愿意举报、敢于举报。在这里,知情人往往就是违法者,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的制度。
(程宝库,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