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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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一文中对民法的整个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与阐释。梁老师的《民法总论》体系上,总共有七章,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团体,民事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概念上,几乎囊括民法总论所有基本概念。学界对民法中各种问题进行争论的过程中,对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争论尤为激烈。本文通过对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进行学习,结合自己的观点进行阐释,进而为我国民法典制定略尽绵力。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建议
  梁慧星老师说过,研习民法,首先应当精读一本好的民法教材。一本好的教材不论观点如何,首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体系完善,二概念完整。该书词句平实易懂,老师用最能让读者明白的语句诠释了深奥的民法理论,因而,可谓是本极好的教材,值得研读笔者在拜读梁老师这本民法总论的同时,查看了民法通则,感慨民法通则其中立法多有不合理、不合逻辑之处。再结合梁慧星老师主编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笔者被梁老师的实干、钻研精神所感动。
  虽然学界对“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分与立法”等问题观点不一,但是书中都能洞悉梁老师的观点和意见,笔者受益匪浅。民法典编纂在即,在这段时间通过拜读梁老师的诸多著作,笔者也对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容亦有些许期望,尤其是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方面。以下就是笔者对这方面的立法期待。
  首先,《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了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还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出现了该节体系逻辑错误。笔者认为,该节应以“民事行为”或者“法律行为”为宜,并对相关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没有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导致该概念没有体现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本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或者民事行为应当突出其本质特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且应当在民法典中另设一节规定意思表示相关制度。
  最后,民法通则具体法律条文被合同法修改,未来民法典涉及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条文应当充分结合合同法予以相应修改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具体立法建议:
  一、民事行为的立法完善
  (一)民事行为体系
  1.以“民事行为”替代“民事法律行为”而单独成章
  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其所产生的私法效果,表明法律行为本身不含有“合法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为包含概念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不顾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导致严重的体系逻辑错误。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二者无异,民法通则采用民事行为二三十年,已成人们习惯,民法典采用“民事行为”更佳。
  2.民事行为一章下分设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节
  首先以意思表示定义民事行为,使其概念明确与事实行为本质地相区别,并以此定义为中心建立民事行为一节体系。根据效力分类,民事行為可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将部分无效规定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之后,一便于无效民事行为规则的完善,二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
  (二)具体条文修改与完善
  1.结合合同法
  民法通则中众多具体法律条文被合同法废除,民法典法律行为具体法律条文应当采取合同法中相关合理条文。
  民事行为生效实质要件“以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为原则,采合同法三要件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附期限。条件分为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期限亦然,民法通则略有缺失,合同法规定详尽,应采之。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当中无效行为部分规定被合同法废除,民法典应以“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为原则,明晰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之间的关系,对无效民事行为作出规定。民事行为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违反法律不必然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2.增加内容
  民事行为定义强调意思表示、私法效果,不以合法为要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
  (一)意思表示专节规定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因而民法典有必要设专节规定。该节包括:意思表示的定义、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类型与生效时间、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定义与方式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学界观点不一,笔者赞成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者构成。可将意思表示定义为:“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方式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兼采到达主义、发出主义,依意思表示类型而定
  意思表示类型分为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特定人的与无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无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发出主义;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采取到达主义。其中,对话方式受领人听到并了解为到达,非对话方式进入相对人可以了解范围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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