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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和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两次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总支出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例用于林业事业发展”。如何落实财政支林优惠政策,推进泉州市林业持续发展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在工作中我们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有效地促进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投入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