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解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比较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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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使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由理论层面上升至实践层面。但是,因对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不够深入,在义务人范围、保护对象、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分别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解读,并通过对两条规定的比较与评析,以期对将来立法有所裨益。 Article 6 of the Explanatory Note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Ca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Explanation”) and Article 37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have raised our security guarantee obligations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to the practical level. However,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research on the obligation of security is not deep enough, there are still man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 worthy of study on the scope of the obligor,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The article respectively interpret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of “Explanations of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Article 37 of Tort Liability Law, and compares and comments on the two provisions so as to bring some benefits to the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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