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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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研讨社会管理问题,坦承“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鼓励各方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中提及对社会特殊人群的管理,使用了“服务”一词,不但是加强管理,更要运用“服务”思维,从而达到“公共安全体系”的完善。
  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是政法部门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已试行8年的“社区矫正”可视为一种重要的探索。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种对轻微犯罪人采取的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和处置措施,它相对于监禁刑更趋于人道,更加经济,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种正向资源遏制犯罪、改造罪犯。
  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对于轻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等判处缓刑、管制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的比重将增大。
  “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来已久,作为一种惩戒手段,对恶性犯罪的监禁被视为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但随着法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轻型犯罪被写入《刑法》,如果均判以拘役以上刑罚,刑罚较重,也会增加监狱系统的负担。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 的惩戒手段,令服刑犯在社区内服务替代监禁,能够起到更好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法制的现代化
  如果没有西方法制现代化思潮,监禁或许仍将是人们心目中最完美的刑种。
  推崇监禁的惩戒作用,是中西古典法学思想的共同之处,“杀人偿命”、“罪有应得”、“终身监禁”的思维根深蒂固,因此,监禁成为一种最能抚慰被害者受害心理的手段。在这种民意基础之上,监禁的主旨在于对罪犯的消极隔离和管制,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正被忽略。
  但西方近现代刑事法学的大师们改变了这种“古旧”的传统思维,掀起了一股“行刑社会化”思潮。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现代刑事法学的大师们,对传统过分崇尚刑罚尤其是死刑、监禁的思想进行批判,他们提出一种理论,甚至偏激地认为,“将众多罪犯监禁于一处,徒增恶习,滋生犯罪,囚徒一旦回归社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增大,非但没有起到保卫社会的作用,反而推高了犯罪率。”
  李斯特有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他认为社会管理对预防犯罪有重大作用,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来遏止犯罪,改善社会环境应是社会治理之本。这种法制现代化思潮有力推动了行刑社会化运动,社区矫正也由此发端。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在社区内服刑。但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需要社会、政府、公民多方面的配合。监狱系统只需获得司法体系的支撑,但社区矫正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的支撑,如果没有成熟的社区和专业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单靠政府的推动难以取得显著效果。
  社区矫正制度已走过100多年的历程,在英国和美国已经非常成熟,但在中国试行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刚刚做出原则性规定,全国司法系统也还未规定统一的司法程序,甚至连执法主体也未明确规定,“摸着石头过河”是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共同感受。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轻判、缓刑增多的趋势越发清晰,中国的法制开始淡化“重刑主义”的色彩,突出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提高社会价值。现实的困惑是,今后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群体可能会急剧膨胀,但“没人、没权、没钱、没社工”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改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力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教或许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基层实践
  增城,位于广州东部,农村地域广袤,城市化进程加速。这两年来,当地政府一直很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也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虽然没有社区优势,但增城市的社区矫正却因为检察系统的推进,获得迅速发展。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体现司法权威性与公正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公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从司法程序,需要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为此,增城市检察院整合全院工作资源,以派驻镇街检察室为工作平台,走出了以“一盘棋、两维度、三环节”为主要工作模式的新路子,被称誉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增城模式”。
  赖某是增城小楼镇的一个农民,在江苏常州打工多年,今年3月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按照司法程序,赖某应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但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其依然在外打工,实际处于“自由状态”。因此,检察院向司法所发出司法建议,监督司法所施行社区矫正。赖某在外打工多年,返乡之后以何谋生?但也不能因此任其“自由服刑”,因此检察院建议委托常州当地执行机关对其施行异地监管。
  社会处于流动中,返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如果实施异地监管,需要双方司法系统高度配合,因为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只能依赖两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新塘镇是增城最重要的工业区,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与其他镇街不同,新塘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办,现有的人员编制是3个,承担了60多位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任务。“虽然我们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新塘外来人口多,矫正对象分散,有些连固定住所都没有,只能靠电话联系。”新塘社区矫正办的负责人认为人手不足是他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个工作人员分管20多个矫正对象,单做家访也要花费一个月的时间,几乎是谈不上‘矫正’。”
  社区矫正办的工作,不包括心理安慰,也不包括解救纾困,这些职能本应由社会救助机构、各种专业NGO组织来承担,团委和妇联也可以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中国社会管理的现实,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增加人员编制又会使本已膨胀的政府系统越发臃肿,但仅靠现有的人员配置又无暇他顾。
  增城的社区矫正工作遭遇的困境,可以说是中国基层面临的共同问题。
  
  社会管理的挑战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都有犯罪行为,这是正常社会的常态,过度追求静态稳定在现代社会显得有些过于严苛,如何建立适当的机制调解和预防社会问题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挑战。西方国家不论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还是经济低迷时期,都遇到了高犯罪率的问题,时至今日美国依然是全球案发率最高的国家,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探索刑事革新的一个创意之举,并成功将社会管理纳入刑事惩戒,并融入民主、人道和法治的现代精神。
  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一个开放的社会结构,依赖于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的三方合作。8年的试点工作,我国已经在司法体系中建立起基本的工作制度和司法程序,目前急需细化工作程序。
  由于专业NGO和公民社会的暂时缺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政府承担,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都是没有公务员编制的聘用人员,经常是一人担多职,承担维稳、信访、文书等多项工作,分身乏术。“我们不仅仅要做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担当其它的角色,比如说管理者、朋友、司法所干部甚至心理咨询师等角色。”从事社区矫正的小谭说,“工作太多,但因为没有编制,待遇不好,我一直在准备公务员考试,不想再干这个了。”
  “转正的希望太渺茫了,如果没有立法,我们注定是炮灰。”
  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领导说,以后不能再招大学生了,准备招些退伍军人。”小谭觉得这项工作太不容易,整天和罪犯打交道,“还是让那些有志人士做比较合适。”
  社区矫正机构目前并不完善,在人员配置和财政经费上都没有得到保障,政府内部机制仍未协调到位。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主导社工机构的建立,在政策和财政上均有倾斜。
  3月28日,北京社工招考报名结束,4天内已经有3.3万人应聘1000个社区工作者岗位,超过30∶1的录取比是北京公务员考试的两倍,因为北京的社区工作者不仅能拿到北京户口,待遇也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看齐。“社工的优势在于,以后北京招考公务员将优先考虑社工,上升的空间不小。”一位参加今年北京社工招考的博士对记者表示,做社工也是“曲线救国”的一条途径,“最终还是要进政府。”
  与此相比,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政府设立岗位,需要什么服务就买什么服务,不是由政府专设人员处理,而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购买相应的公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广州尚善中心承接了越秀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善中心目前有6名社工,其中3位是高校社工专业的毕业生,其他3位均为广州中院少年庭的陪审员,具有10多年的司法经验,并向社会各界聘请心理专家介入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我们只专注于未成年的矫正对象,这样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社工邱滨说,她们已经和少管所建立起联系,在矫正对象还未进入社区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帮教工作,帮助这些边缘少年尽快回归社会。
  如果没有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矫正的具体事务,没有社区矫正办的话,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谁都做不好。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多项工作,根本无暇开展服务;社区配备专职社工“官气”太重,缺乏专业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
  通过政府向民间NGO购买专业公共服务的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稳定而持续的服务。这不仅是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也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方向。
  这是一个财富急剧增长,但社会日益迷茫的时代,不论贫穷与富贵,民众或多或少对眼前的现状表现出不满,我们正进入一种“矛盾高发期”,社会结构的变化,我们还未准备好面对, 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工作,以应对高发的社会矛盾,是转型时代的新课题,我们需要对政府的管理逻辑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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