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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复查性诉讼,诉讼证据的形成和属性会受到之前行政程序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履行协力义务所提供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就成了行政诉讼证据,这就决定了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必然具有关联性。但是两种协力义务毕竟是两种类型的义务,有必要在理论上对两种协力义务加以区分。文章通过分析两种协力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对两种协力义务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发挥两者在行政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