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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文)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